| "国六条"能否真正落实--关注房地产调控7大问题 |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9月04日 15:48 来源:
来源:中国财经报
●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落实,需要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科学确定,并实行有高有低的比例。
●有关部门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
●各地必须对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进行必要限定。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中,土地审批管理是核心。
●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需要注意土地储备机构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两个问题。
●城镇廉租房建设要“三落实”。
●必须尽快开征物业税,增加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
对未来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基本判断
下半年,随着“国六条”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到位,房地产市场总体将呈现平稳发展的态势,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将逐步趋缓,投机性需求将继续得到抑制,房地产价格涨幅将有所回落,住房供应结构将逐步得到优化。
房地产开发投资继续增长,但增速将趋于缓和。下半年,影响房地产开发投资存在增减两个方面因素。从增加的因素来看,“国六条”加大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将促使开发企业加快土地开发速度;“国六条”鼓励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以及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房地产投资步伐;在当前存款利率偏低以及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海外和民间闲置资本将继续流入房地产市场。此外,随着地方政府的新一轮换届,新任政府也会重视房地产开发投资。从减少的因素来看,国家要求继续严把土地和信贷“两个闸门”,将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的规模,房地产投资增速会受到一定抑制;部分开发企业对“国六条”持观望态度,在扩大房地产投资方面会有所顾忌。综合考虑增减因素,下半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将会有所趋缓。
投机性需求将受到抑制,自住性需求会继续增加。随着“国六条”的贯彻落实,特别是房地产交易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全面实施,以及国家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限制管理,住房投资和投机性需求将会受到抑制。同时,由于城市改造与拆迁规模受到控制,由此产生的住房被动性需求也会有所下降。但是,自住性需求将继续增加。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加,居民消费重点已从以“吃”为主,转向以“住”和“行”为主,城镇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增加。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将形成城市住房的增量需求。此外,受一些大中城市发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跨区域的自住购房需求仍会继续增加。
住房价格涨幅趋缓,住房供应结构逐步优化。总体来看,下半年住房需求仍将十分强劲。在住房供应方面,由于“国六条”中的“限套型”、“限房价”普通商品住房,将在未来一年半或两年内才能建成,因此,下半年市场供应的商品住房,无论是在套型面积,还是供应量方面,实际上都是一至两年前开工的项目,受需求拉动以及成本推动的影响,其价格不仅不会下降,反而会继续上涨。但是,随着“国六条”中的“限套型”、“限房价”政策的贯彻落实,未来一至两年内,住房供应结构会有所改善,供需矛盾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住房价格将向理性回归。
关键在于“国六条”能否真正贯彻落实
下半年,房地产宏观调控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取决于“国六条”能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如果“国六条”不能得到贯彻落实,甚至偏离调控方向,那么,很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在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落实问题。“国六条”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尽管建设部在发布的《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中明确,70%比例是指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各城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商品住房总面积的比重。但是,这个比例具体如何落实到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则需要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科学确定,并实行有高有低的比例。否则,很可能会使其成为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讨价还价的筹码,最终使这项政策流于形式。
关于限制商品房的价格确定问题。“国六条”规定,供应土地应当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如何科学合理确定尚未建设的商品住房价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且与限定房价部门的人员素质与方法机制等密切相关。如果限定的房价定得偏低,开发企业可能会通过降低住房质量,向消费者转移部分开发建设成本。如果限定的房价定得偏高,则与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目标相背离。因此,有关部门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目前,商品房价格主要由房地产开发成本(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开发企业利润等因素构成,上述各项因素的核定,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否则,容易产生新的腐败和寻租现象。
关于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的管理问题。按照“国六条”规定,政府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限价,目的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其销售对象应当限定在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各地必须对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限定,包括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对“住房困难”的界定,等等。如果各地对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不加控制,那么,这项政策也将难以达到调控目标。不仅不能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还可能引发少数人对这部分限价商品房的“囤积”和“炒作”,使政府蒙受经济损失。
关于严把土地管理的“闸门”问题。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中,土地审批管理是核心。一方面,对于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六条”规定,实行有紧有松的供应政策,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并将“限套型、限房价”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另一方面,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土地的清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如何落实“限套型、限房价”,也是有关部门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否则,将产生管理“漏洞”。此外,要继续整顿土地市场,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中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同时,要将土地出让金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增加用地成本,抑制地方政府的批地冲动。
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问题。“国六条”规定,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实行有区别的住房消费信贷政策。然而,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土地储备机构贷款问题。目前,各地都普遍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具体事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而在贷款用途上,除了收储土地外,有相当一部分被地方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如果这部分信贷不能严格控制,将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二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问题。“国六条”仅对商业银行要求实行有区别的住房消费信贷政策,而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却没有作出规定。据了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不纳入信贷计划,截止2005年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已达4599亿元,仅2005年就达1195亿元。这部分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数额巨大,如果与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也将对住房信贷产生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纳入信贷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问题。“国六条”要求各地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财政部已就贯彻落实“国六条”中有关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从目前情况看,还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底数不清。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摸底,这项工作开展需要一定时间。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落实。据建设部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提取用于补充城镇廉租保障资金达75亿元,而实际划转用于城镇廉租保障资金只有36亿元,还有39亿元滞留在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上,造成了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地在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时,统筹考虑各项资金来源,要确保先将住房公积增值收益用于补充城镇廉租保障资金。三是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难以落实。“国六条”要求各地于2006年年底前,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据了解,建设项目从申请立项、规划、设计、选址到项目审批,至少需要1年时间。此外,建设项目还需要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经过同级人大批准,而“国六条”发布时已是5月底,因此,要求各地于2006年底前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实际难以落实。为此,要防止地方不切实际匆忙上项目的情况,否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容易形成“豆腐渣”工程。
关于房地产的税收调控问题。“国六条”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政策,将个人住房交易征税时间确定为5年,其目的是为了抑制住房投资和投机,营业税应当由住房交易的转让方缴纳。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转让方却普遍将其应缴纳的营业税转移由受让方缴纳,结果却加重了受让方负担,推动了住房交易价格的上涨。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尽快开征物业税,增加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开征物业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转变住房消费观念。物业税的特点是,住房面积和价值越大,税收负担越重,有利于改变当前“贪大求洋”的住房消费观念。二是有利于抑制住房投资和投机。开征物业税将增加住房保有和使用环节的税收负担,且税负不易转嫁,有利于抑制投资和投机。三是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由于拥有住房需要缴纳物业税,可以转变人们“愿买不租”的住房消费观念,从而活跃住房租赁市场。四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靠的财源。物业税具有稳定性好、征收成本低廉等优点,可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财源,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改善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宗鹤
■ 相关链接 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主要问题
从今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看,去年实施的“国八条”已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一定作用:一是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趋缓。据统计,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7694.6亿元,同比增长24.2%,比一季度回落2.5个百分点,低于同期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7.1个百分点。二是土地开发速度明显加快。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购置土地面积同比下降3.8%,而完成开发土地面积同比增长34.0%,土地闲置问题有所缓解。三是商品房销售价格涨势平稳。今年2季度,全国70个大中城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7%,涨幅比一季度略升0.2个百分点。其中,上海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比下降5.9%。但是,上半年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部分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呈现过热迹象。上半年,从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情况来看,全国共有13个省(自治区)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30%以上。其中:内蒙古(94.7%)、西藏(94.7%)、河南(59.0%)、福建(43.9%)、辽宁(38.9%)、广西(38.3%)、吉林(35.4%)、黑龙江(35.4%)、安徽(35.0%)、湖北(35.0%)等10个省(自治区)同比增长35%以上。从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来看,全国共有13个省(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超过20%。其中:北京(57.6%)、上海(37.9%)、福建(30.7%)、重庆(30.6%)等4个省(市)比重超过30%以上。
二是房地产开发投资过热来源于贷款资金增速过快。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合计12224亿元。其中,国内贷款2743亿元,占22.4%,同比增长56.4%,增速比去年加快52.1个百分点;利用外资167亿元,占1.4%;自筹资金4128亿元,占33.8%;其他资金5185亿元,占42.4%。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中的国内贷款,仅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部分,若加上其他资金中的个人按揭贷款部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投资中实际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比重将超过50%。
三是部分地区房价上涨幅度仍然偏高。今年2季度,在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4%,环比上涨0.8%,涨幅比一季度上升0.1个百分点。分地区看,同比涨幅最高的五个城市依次为:深圳14%,呼和浩特12.2%,大连11.7%,南充10%,福州9.8%。今年6月份,在70个大中城市中,8个城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0%。
四是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特别是适合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不足。据统计,上半年,40个重点城市上市预售的套均建筑面积达115平方米,有15个城市套均建筑面积高于120平方米。住房供应结构的不合理,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误导了居民住房消费观念,扭曲了住房消费结构,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五是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十分严重。今年前5个月,全国国土资源部门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共计25153起,涉及土地面积达到12241.7公顷,同比上升了近20%。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分别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和面积的60%和50%,有的甚至高达90%以上。
责编:王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