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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生夫妻生的娃户口不能落高校

 

CCTV.com  2007年08月23日 09:54  来源:成都晚报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服务,加强在蓉大中专院校人口管理,市公安局出台了《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蓉大中专院校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完善高校集体户管理,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按照公安部2003年公布的“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要求,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后是否迁移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应迁往工作地或原籍地,无论何种原因户口只能在学校保留两年。凡毕业后在校保留户口超过两年的,将户口迁入原门牌号下另设的附号地址,按拆迁消失户口单独管理。

    (一)按照公安部2003年公布的“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要求,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后是否迁移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应迁往工作地或原籍地,无论何种原因户口只能在学校保留两年。凡毕业后在校保留户口超过两年的,将户口迁入原门楼牌号下另设的附号地址,按拆迁消失户口单独管理。

    (二)在蓉大中专院校本校、分校、二级学院在同一个校区的只能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街路巷大门牌号唯一,可以下设附号)。在外设分校、二级学院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应落在分校、二级学院所在地。

    (三)在蓉大中专院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址另设分校的,学生就读期间,按学校规定应在本校和分校之间分阶段就学的,在新生入户时,由学校自由选择将学生集体户落在本校或分校。落户后学生集体户口不再迁移。

    (四)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五)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六)新生入户工作完成后,学校保卫部门应及时与所在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联系,迅速组织为学生换发居民身份证。

    (七)大中专院校新生入户工作应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

    (八)学生毕业注销户口工作应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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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职责 向校园警务室延伸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蓉大中专院校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还要求,以社区警务为平台,实现延伸服务到高校在大中专院校规划建立警务室,将公安派出所主要职责延伸至校园警务室。主要受理教职员工、学生和群众的报警求助,并提供服务,调解高校各类治安纠纷事件;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和破案线索,协助办理校园内部发生的行政案件;管理校内实有人口,开展人口清理登记和户口核对活动,重点把校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纳入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和消防等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巡逻检查、定点守护等活动。 (实习生 吕纪元 记者 杨柳)

责编: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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