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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草案首次审议 村委会任期争议最大

 

CCTV.com  2009年12月25日 09:3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专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3年或5年 村委会任期长短争议最大

  今天(12月24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入分组审议阶段。审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村委会3年任期是否太短、如何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机构、如何界定贿选等问题上。

  村委会任期3年还是5年

  在今天的审议中,村民委员会任期时间长短问题成为争议最大的一个焦点话题。

  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但来自基层的意见认为,3年任期太短,“一年干,二年看,三年等着换”的状况,容易造成短期行为,还没有进入角色,就要准备换届,不利于农村长期建设。3年任期短,同时也造成选举成本高。

  建议5年任期的意见认为,5年任期有利于村干部相对稳定,才能够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把精力、工夫下在农民致富和村务管理上,也有利于降低换届选举成本。

  胡振鹏委员则提出不同意见,他倾向于任期3年。“作为村里的事务,一个3年都搞不完的重大工程较少。3年的好处是有利于发现办事工作能力强的人才。”他说,“3年一届,可以发现一些大公无私、办事能力强、群众拥护的人,可以连选连任。也容易把一些不怎么称职的人通过正常的程序淘汰掉。”

  胡振鹏表示,尽管草案中有了罢免程序,但是启动罢免程序罢免掉一些不负责任、不称职、假公济私的人比较困难。

  也有折中的意见认为,既然3年太短,5年太长,那就取中间:4年。

  辜胜阻委员提出:“村党支部的任期党章规定是3年,如果把村委会的任期改为5年的话,党支部和村委会就不同步,从工作上来讲,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同步很重要。如果把任期改为5年的话,党章的规定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

  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有待细化

  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是这次草案审理的一大亮点。

  “但草案未就该机构的人员组织、任期和职权作出规定。”南振中委员说,“村务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为防止村务监督机构在实践中被弱化,建议赋予村务监督机构财务调查、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提议罢免村委会成员等职权。”

  “村委会既然是一个村民自治的组织,就像独立董事一样,监督委员会还应该有外部人员,比如聘请一些乡镇经济机构中的能人到村监督机构工作。”吴晓灵委员从经济制度角度建议,在监督机构中能有一个外来的、非本村的独立监督人员。

  也有委员提出,村务监督机构不能成为第二村委会,应进一步细化对村务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

  倪岳峰委员认为,草案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监督的规定过宽。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只有3年,必须要两年不称职才辞职,这个规定过宽。”他建议把这款规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机构成员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动终止”。

  需进一步对贿选进行法律界定

  农村中出现的贿选情况颇受委员关注。有委员提出,有的农村基层,贿选行为表现越来越厉害,而且纵深发展,有的人为了当上村干部,选举之前给群众送几袋白面,现在发展到送钱,原来是送几百块,现在是上千块,买选票。除此以外,家族的势力和其他的势力也在显现。

  刘振伟委员说,“对贿选的认定比较复杂,涉及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回报等行为的界限,与商业贿赂行为也不相同。草案将贿选的认定交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认定不好操作,有可能出现人大与政府多头管理相互推诿。”他提议对贿选的认定应进一步明确。

  草案第1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效。”李传卿委员建议把“贿赂”改为“拉票贿选”。“拉票贿选情况在村委会的选举中,在一些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果能够在法律上把拉票贿选明确为不正当手段,对整治拉票贿选更有针对性。”他说。

  大学生村官期待制度安排

  草案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进行选民登记。

  辜胜阻委员对此表示极大关注。他说,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有一个劳动力流动的问题,大量高素质的农民工外流,农村的治理面临一个很大的“精英”人才流失的问题。“这种修改在大量精英流失的情况下,为大学生村官做了一个很好的制度安排。”辜胜阻说。

  陈骏委员表示,大学生村官是一个新生事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中央高度重视,现在每三年大概有10万名大学毕业生下乡当村官,对改善农村面貌意义很大。他进一步建议说:“这些大学生下去以后很明确不是当农民的,是要进村民委员会的,希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这个问题加以明确。”(记者 崔丽 王亦君)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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