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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案暂不对农民工参加选举作出规定

 

CCTV.com  2009年12月24日 08:3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社  
专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暂不对农民工参加选举作出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隋笑飞 谭浩)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第二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暂不对农民工参加选举作出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建议,应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隋笑飞 谭浩)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第二次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建议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谭浩 隋笑飞)“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选举法未作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针对一些地方提出的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还明确,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可以分别接受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建议代表候选人应根据选民要求与选民见面回答问题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谭浩 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再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目的是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投票选择。因此,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问题。”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 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谭浩 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基层代表的含义。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同时,这一草案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这一草案如获通过,中国将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扩大人民民主。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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