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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发布《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全文)

 

CCTV.com  2009年10月10日 17:5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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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10日电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署命令公布该细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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