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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中国立法滞后震慑力不足放任“马路杀手”

 

CCTV.com  2009年08月03日 10:3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法院“顶格”判决,却仍让人们觉得震慑力不足,就需考虑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在立法上与时俱进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方益波余靖静

  先后发生在杭州、南京、成都的严重超速、醉驾等3起交通肇事,连日来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

  成都醉驾者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南京醉驾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杭州“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3年。一系列事件,不断引发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争议乃至质疑。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社会从“自行车时代”逐渐过渡到“汽车时代”,“交通文明”明显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制,都亟待加强建设。

  近年各种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各地判决却差异甚大,矛盾日益凸显。多位受访专家指出,应迅速反应,从“立法”上,完备防范体系,加大惩罚力度,体现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之基本权利的维护。

  交通违法成本有多高?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7月20日下午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

  2009年5月7日20时08分,20岁的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途经市区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警方调查,肇事者没有喝酒,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但在这起事故中,“富家子弟”的标签、现场同伴缺乏人情的举动、罔顾他人生命的飙车行为以及杭州交警8日轻率给出的时速“70码”说法,一次次使事件复杂化,以致质疑声此起彼伏。

  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司法界和社会舆论关于胡斌罪名及量刑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正因如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7月20日在一审宣判完毕后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审判长潘波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陈述了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前行驶过程中,胡斌与同伴存在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胡斌交通肇事行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潘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此前在5月下旬,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万元。但是,由于“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尽管法院认为这是依法的“顶格”处罚,并通过媒体向公众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然而此判决公布后,还是引发了不满,不少人表示“感到缺乏安全感”。

  “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既没有依从网络民意重判,也确实比很多交通肇事案要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司法系统人士称,如果杭州“飙车案”没有受到媒体普遍关注,肇事者一方赔钱缓刑,免去牢狱之灾的可能性不是没有。

  有受访专家指出,如果说,法院“顶格”判决,却还是让人们觉得震慑力不足、安全感不够的话,我们就要思考,是不是需要考虑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在立法上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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