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审计署发布了对广东、湖北、内蒙古等16个省份国税部门2007至2008年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调查结果。结果显示,2008年,16个省份国税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19348.76亿元,比2007年增加1731.24亿元,增幅为10%。
调查同时发现,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执法不严的问题,有些税收制度不够科学合理,导致税收“黑洞”多重出现,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130.92亿元税款被延期征收
审计抽查了11个省份的214户申请缓缴税款、延期申报缴税以及缴税情况异常的企业,发现国税部门违规将71户企业的130.92亿元税款延期征收,占企业当期应缴税款的54%,个别省级国税局甚至在企业正常申报并有能力缴税的情况下,将企业已申报的应缴税款44.39亿元延期至下年征收。此外,还有13个省的62个县级国税局为完成税收任务,违规向169户企业提前征税和多征税款共23.4亿元。
审计署财政审计司负责人认为,延期征收税款或征收过头税都不是新问题。这两类问题实质上都是未严格依法征税,凸显了税收计划管理考核制度与依法行政的矛盾。
税收优惠被滥用,36.31亿元被免缴
审计抽查了11个省、区、市的116户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企业,其中85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36.31亿元。审计署财政审计司负责人认为,我国政府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这项政策的实施,激发了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对推动我国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光有好政策不行,相关部门还必须把握好、执行好,政策执行不能走样、不能变味。
“核定征收”随意扩大,税款少收3.6亿元
审计抽查12个省、区、市的176户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有104户具备查账征收条件按规定不应实行核定征收,占59%。这些企业2007年按核定征收方式仅缴纳所得税1.14亿元,若实行查账征收,按账面利润测算则应缴纳税款4.74亿元。还有一些国税局未按规定分类逐户核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而是普遍执行较低的应税所得率。
据了解,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方式。按现行规定,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只有那些没有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等原因难以查账征收的企业才实行核定征收。但是,由于现行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个别基层税务局甚至将核定征收这一本应从严适用的管理方式当成了对企业变相减免税的手段。
44户企业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
调查发现,酒和化妆品类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比较突出,主管税务机关也普遍未对企业做纳税调整;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虽然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但有些产品的计税价格远低于销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消费税流失现象仍然存在。抽查的52户应税企业中有44户存在此类问题,2007年至2008年共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
审计署财政审计司负责人认为,现行消费税制在征税范围设置、资源环境保护和征税环节设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从而导致消费税税基被侵蚀。比如,现行税制规定,烟、酒、化妆品等产品的消费税均在生产环节主要从价计征,但部分生产企业通过改变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等方法,使一部分原本属于生产环节实现的价值转移到了流通环节。
超半数“两高”企业竟享受税收优惠
审计抽查287户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发现有156户属应关停、淘汰、限制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占54%,2007年共享受税收优惠19.01亿元,占其同期入库税收的51%。
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要求,以达到有效遏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但目前,国家及有关部门在政策设计上,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的行业、企业已经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却普遍未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行业、企业设置限制性条件,造成一些本应关停、淘汰和限制发展的“两高”企业享受了大量税收优惠。记者崔鹏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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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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