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做了规定,要求委员会人员“兼任”组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规范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防止有的地方出现不顾实际需要设置机构的情况。
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
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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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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