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介腐败下四帖“药”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应当从我国特殊的国情出发,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中介机构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取其失败的教训,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切实转换政府职能,让中介机构准确定位。
要切断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下定决心停办一切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作为政府机构预算外收入来源的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切实做到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要将部门行业监督、协调、审计、集训和服务的职能从政府机关分离出来,交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协会等中介机构来承担。通过清理整顿、精简合并、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主决策和自求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政府与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应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服务,同时帮助政府管理那些“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的中介事务。政府应鼓励和培养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切实做到从运动员到裁判员的角色转变。同时,要对中介机构要准确定位。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对中介机构在性质上应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民间主体之间的中介服务、进行自主性的民间协调的中介机构,如大多数经纪类、服务类中介机构。对这类中介机构应定位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其设立应采用注册登记制,淡化行政审批,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减少行政干预。其中立和诚信主要由市场本身所固有的信誉机制和法律去维护。另一类是从事与公共部门有关的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拍卖,国有土地评估拍卖,以及其他公共资产评估拍卖,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资产评估拍卖,公共工程的招标和公共物品的采购代理,国有银行贷款的资信评估(在国有银行完全商业化以前),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环节之一的验资,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鉴证,等等。对这类中介机构目前应定位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其设立要提高门槛,严格审批,适当限制竞争。目前《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是这样定位的,但必须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自主管理。这是适应我国特殊的产权结构、防止权力干预和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
建立健全法律监管体系,加强中介机构自律。
对于在竞争性领域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即上述第一类中介机构,应建立法庭诉讼和行业内自主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对于非营利性中介机构,即上述第二类中介机构,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法庭诉讼相结合的体制。为此,应在《民法》《刑法》及有关经济法中对中介机构违法及其认定,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的标准以及诉讼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准则和标准体系,赋予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专业监管机构以业内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行业自律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要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一旦中介机构卷入腐败和欺诈丑闻,迅速启动行业自律机构和专业监管机构执法程序或司法调查和诉讼程序。对中介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法律制裁,应当是惩罚性的,而不应当是补偿性的。当然,政府也应当对中介机构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一方面,政府应该制定一个中介机构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其适度的发展战略。从宏观上控制中介机构的发展方向。同时,要把好登记注册关。在起始处保证中介机构的高质量。另外,政府应该定时地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规范化发展。如果发现中介机构没有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行事,则应交由行业协会处理或给予一定的惩戒。
加强舆论监督,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和诚信度要及时披露信息。
加强大众媒体监督,敦促中介机构尽快地朝着抑制腐败的方向发展。在这其中可以使中介机构与大众媒体建立合作网络。媒体定时对中介机构的发展进行报道,对其中的一些不法行为进行曝光。及时纠正中介机构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认真记录中介机构从业情况,包括失信情况,并向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开放。授信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可以在不通知有关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积极开展行业内的信用评级等活动,加强社会舆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严格职业资格审批,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要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审批制度。对于从事社会中介事务的人员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是考核,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中介组织,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开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或考核制度。对中介机构的审批,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而不应以各地方、部门自行规定的审批制度为标准。同时,要加强对现有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这种培训可以由政府专业监管机构组织,也可以由行业自律机构承担。总之,要全面提升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
中介机构的诞生与发展,从实质上说是可以有效地抑制腐败现象的。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中介机构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这其中必然会引起许多负面的效应,有时候反而会为腐败提供一方沃土。所以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再不着力解决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中国的市场经济是难以正常、有效地运行和发展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是难以建立的。所以,应及时有效地使中介机构尽早地成熟起来,真正成为政府抑制腐败、打击腐败的有力工具。同时,通过中介机构的科学运作,大力推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作者为浙江省纪委编辑室副主任 汪宛夫)
责编: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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