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月15日电 15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做客新华网,为广大网友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热点问题。刘俊海说,将明星代言连带责任上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高度上,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主持人]下面我们说一下明星代言的问题。
[刘俊海]我记得两个著名导演,一个是冯小刚,一个是张艺谋,两个人争论。冯小刚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星连带责任是欺负人,为什么电视台没有连带责任?张艺谋的观点是既然法律写进去了,明星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别的选择。看完这个报道,我感到很有意思。这首先反映了文艺界大腕对明星代言的高度敏感。广告法38条规定了广告公司以及广告发布时,如果电视台、报纸发布虚假广告,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说没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电视台和广告公司再承担连带责任,等于特别法没有做规定的时候,还要适用普通法。所以广告公司和电视台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就是广告法38条确实有一个问题,除了广告公司和电视台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说了社会团体和机构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的,要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虚假代言的主体社会团体和机构,但是没有提到个人,虚假代言主体既有机构,也有个人。企业可能不出名,但是拉一个明星大腕电视一做广告,企业马上就跟着出名了。好多消费者信赖明星,比如有个明星在三鹿代言时说,孩子喝三鹿奶粉,做妈妈的心里真踏实。消费者好多人不了解这个明星的家庭,有可能信以为真说明星这么有名,孩子这么聪明,咱们也得向明星看齐,也得喝三鹿。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明星还不能深度自律。有的明星拍片子也赚钱,但是最赚钱的还是做广告,有的明星就见利忘义了。虚假代言时,有的明星认为跟拍片一样,但是拍广告是一种法律合同,广告是邀约邀请。再就是老百姓还没有学会明明白白看广告,就是看广告时还不太理性,大部分消费者看广告买商品,需要买商品了,电视上说什么报纸上说什么(就买什么),他的逻辑是省事;还有就是明星不傻,咱不能比明星还聪明。这是好多消费者看广告的消费心理。我个人认为,消费者看电视时不能迷信广告,广告是宣传它的美誉度,你购买商品时不光要购买他的优点,还要购买它的缺点。所以要从自己的本身需要出发,不要轻易被忽悠。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仅仅是食品领域。我们现在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工作,要不要把明星代言连带责任上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高度上?我个人认为势在必行、迫在眉睫。食品仅仅是商品中的一种,如果我们能把推及到汽车、商品房,甚至还有其他旅游产品、金融产品,包括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电信消费产品的时候,如果我们也有同样的制度设计,明星也会深度自律。
相关链接:
责编:汪蛟龙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