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设局副局长季包献,在2002年至2005年间,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其中包括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负责处州公园地下室土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孙某手中购买的轿车一辆。缙云县人民法院认为,利用职权低价购车也属受贿,前天,季包献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5年3月,季包献在担任丽水建设局副局长兼丽水市处州公园建设指挥部指挥期间,负责处州公园地下室土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孙某为了得到季包献的照顾,一直寻思着如何讨好季包献。当获知季包献要为儿子购买汽车的消息后,孙某就在杭州二手车市场以1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后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季包献,季包献在明知该车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而予以接受,其收受的差额为人民币9.5万元。
此案为典型的“交易型”受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本报通讯员 李培 丁益相 本报记者 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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