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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媒体曝光可作问责领导干部依据

 

CCTV.com  2009年04月30日 09:37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沈阳电(马悦)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辽宁省丹东市将在全市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其中新闻媒体监督曝光,并经查实的问题,可以作为问责的根据。

  丹东市政府29日发布消息称,丹东市委近日印发了《丹东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问责主体为市直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政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省管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问责内容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市工作部署的;违反程序,决策失误,造成不良政治和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滥用职权,违规行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监管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或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弄虚作假,逃避监督,在经济活动中损害政府诚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随意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问责方式主要有: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11种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办法》明确,问责主要根据上级党政机关领导、市委和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督查督办结果;各地区、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检查考核结果;群众反映和投诉举报属实的问题;新闻媒体监督曝光,并经查实的问题;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应问责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应问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定问责方式,作出问责决定,并按有关程序落实执行。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复议复查,作出决定。

责编: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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