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电(记者李亚杰)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编: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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