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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坚持全面公正观 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

 

CCTV.com  2009年04月27日 21:35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4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这些年,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单纯、片面、过分地强调某一方面的公正,而忽略其他方面的公正,都会带来一些问题,只有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27日于武汉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对全国法院的法官提出了要坚持全面的公正观和办理审判监督案件需要强化的“五个统一”。

  强化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江必新说,“过去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斥程序公正价值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裁判现象,必须予以有效遏制。”

  据了解,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目前全国法院程序性再审事由占到一半以上。江必新表示,“对不能满足法律正当程序基本要求、可能影响实体公正的程序问题,就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通过案件再审程序发现审判实体有问题的,既要对实体问题予以纠正,也要对程序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实体处理正确的,也要在再审判决中对程序违法进行确认;因程序性事由而启动再审程序的,还应特别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正当行使的问题。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应依法纠正。”

  强化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

  司法公正包括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两个方面。实质公正通过形式公正来实现。形式公正解决的是司法活动的合法性问题,而实质公正解决的则是司法活动正当性、合理性问题。

  江必新面对广大法官提出了,要强化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的意识。他说,“形式公正,实质不公,司法活动就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公正的形式就没有任何意义;实质公正,但形式不公,公正的结果就不能被当事人所感知、所认可、所服膺,也无法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强化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

  主观公正是人们对某一司法活动的主观认识、主观评价或主观感觉;客观公正意味着裁判在客观上或事实上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人们评价某一司法活动是否公正而形成的共识。

  “人们对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相同,因此,主观公正是具有多元性的,故而它很难成为衡量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的科学标准。”江必新说,“如果某一司法活动在客观上或事实上是公正的,而任何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都是通过主观公正逐步形成的,因此要力争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统一。”

  落实到审判实践中,江必新认为,“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全面阐述裁判依据,将法律规范完整地附在裁判文书后面,尽可能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让当事人切实明白司法活动是公正的,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达到客观公正。

  强化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相统一

  司法公正必须体现社会公正,并保障实现社会公正。江必新说,“作为特殊救济手段的审判监督程序,其基本使命就是纠正错误,实现司法公正。如果说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那么审判监督程序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实现社会公正。”

  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大众对公正的认知客观上存在一定差异,这就要求广大法官尽量用人民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让社会能够理解;在案件的办理中要更多地尊重社情民意、风俗习惯,争得人民群众的认同;要加强沟通、宣传,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强化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相统一

  “案件往往千差万别,普遍司法公正标准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个案的不同。”江必新说,在个案不公正的情况下,就要求法官积极行动起来,心怀对人民群众的饱满热情,做好个案当事人的工作,使他们的利益能够大体上达到平衡。

  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面立体的公正观给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责编:闫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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