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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基层“公推直选”易遭农村家族势力影响

 

CCTV.com  2009年04月27日 11:1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北京日报   

  对于在候选人上出现的党内外推荐意见不一致的问题,需要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加以解决。

  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公推直选”是近10年来党的建设中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之一,也是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中一种新的选举民主模式。“公推”是指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是一个初始提名的问题,目的是增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合法性基础;“直选”是指党员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目的是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种体现党员主权思想和运用社会认同系统的选举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的根本要求,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和历史性意义。

  “公推直选”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了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

  改革农村基层党内选举制度,运用“公推直选”模式,有着丰肥的土壤和理论基石。中央组织部李源潮部长在200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选择一些条件具备的乡镇、机关、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进行‘公推直选’试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公推直选”的理论基石,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相统一。“公推”就是要充分保障广大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切实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作为推荐候选人的基础。“公推直选”就是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择权,赋予广大党员直接选举农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权利,使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

  “公推直选”的现实根据,就是推动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互动。在农村,对一个执政党来说,最基本的关系就是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公推直选”的方式,实质上促进形成了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的产生方式与村民自治相一致的民主机制,这有助于解决好执政党与自治组织的关系问题,化解“两委会”之间权力之争的矛盾。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给基层党组织通过直接选举等多种方式产生领导班子乃至书记提供了改革创新的探索空间和制度空间。可以说,“公推直选”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了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发挥了基层民主的整体效用。

  “公推直选”的基本制度框架和机制

  经过近10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基本制度框架,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五个原则、五个机制”上。一是坚持体现群众公认原则,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始提名上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就是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将初始提名权从少数人手里转移到多数人手里,使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成为党内候选人提名的主要参与力量及主要监督力量。二是坚持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正式提名上建立审查择优机制,就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体现在党组织用科学的制度、规则、程序选人上来,确保民主选举的有序运作和良性运行;改变以往单一的由组织提名正式候选人的方式,转向依据群众公认来提名正式候选人。三是坚持体现同等机会原则,在全体党员参与竞选上建立平等参选机制,就是从制度上保证每位党员的平等发展机会,都有可能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并当选,并实行优胜劣汰,让优秀党员脱颖而出。四是坚持体现选举人意志原则,在党组织书记产生方式上建立直接选举机制,就是党组织书记由党员直接选举或差额直接选举,使党内选举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为广大党员充分信任、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领导班子及其书记。五是坚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在民主选举全程运作上建立“三方监督”机制,就是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上级党委代表三方组成党内选举监督小组,全程履行民主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之职,确保整个选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变封闭式选举为开放式选举。

  “公推直选”的风险控制

  没有民主的实践,只能纸上谈兵;只有经过民主的操练,才能一步一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向前发展。当然,民主发展的过程不是空洞地喊口号的过程。发展基层党内民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善于控制发展民主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努力使我们党内民主走得更好更远更快。从农村来说,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农村家族势力的影响上。在农村,宗族、家族的势力之争是一个历史遗留现象,更是影响“公推直选”不容忽视的重要难题。有的村宗族宗派势力严重,容易控制民意,或容易拉帮结派。因宗派因素引起的拉票、贿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对于这些问题,要坚持因村制宜,稳步推进,不可盲目推行。这种风险还体现在农村优秀人才的缺乏上。有的村党员队伍严重老化、党员整体素质较低,党内无合适人选。对于这些村,要积极发展党员,培养人才或选派人才,尽早使党内有优秀人才可以推荐和竞选。另外,这种风险还来自于党内外推荐意见不一致上。从实际来看,绝大多数当选人选的民意情况与党员愿望是相吻合的,但个别村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些村,既要尊重村民民主推荐结果,又要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同时,上级党委要积极回应,有效引导,消除村民的思想疑虑,取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公推直选”蕴含的制度空间:构建群众有序参与基层党内民主新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党内民主是中央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着力点。“公推直选”最具意义的地方,在于这一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推动基层党内民主的制度空间和系列制度设计。“公推直选”能否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取决于与此相关的制度是否健全,取决于整体制度环境的支撑。只有充分发挥多种民主制度叠加的效应,“公推直选”的作用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因此,选举民主不是一选了事,还需要用好的制度去规范当选者的从政行为,确保其任期内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统一,积极实践承诺,取信于民。可以说,“公推直选”实现了与村民自治的逻辑衔接和延伸,在发挥基层党内民主带动基层人民民主的作用上找到了新基点、新途径和新方法。

  围绕参与权,构建群众广泛有序参加的党内民主参与机制。要加快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党的工作的透明度,让党员广泛了解党情,更好地参与党内事务和发表意见。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党员提案制和处理回复机制,村党组织在讨论本村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广泛征求党员、村民和村委会的意见,以获得他们的认同和支持。切实疏通民主渠道,健全村务公开、决策公示、民主听证、民主恳谈等形式,为全体村民创造更多发表意见和民主参与的平台,使之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采取“公推群议优选”的办法,发动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参与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确保农村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围绕决策权,构建与村民公决有机衔接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一个村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到每一名村民,要使村党组织的决策符合村民利益,得到村民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就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和村民的议政作用,高度集中群众智慧,共献致富良策。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议事会、村民议政会、重大村务公决和先党内后党外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现村务决策民主化、透明化。重大决策信息应及时进行社会公示,鼓励村民展开讨论,开展决策者与村民的协商对话,在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召开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议事会,并严格按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使执行决策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围绕监督权,构建党员群众双向互动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意义在于使党组织及其成员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督促和约束之下,保证党组织及其成员忠于职守,正确地行使党内的权力,并使党组织更好地为村民服务。参加民主评议,就是履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要通过建立健全党组织及其成员定期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并接受评议制度,以及村民对党组织工作情况评估质询制度,实现党员村民对党组织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使党组织及其成员始终与村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广泛地得到村民的支持。要改进民主评议党员方法,让广大村民有序参与民主评议党员,努力提高民主评议质量和效果,使党员更加注意在村民中的形象,贴近于村民、服务于村民。健全竞选承诺制度,推动承诺的兑现。建立村民广泛参与的罢免撤换制度和操作程序,对不称职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书记及时实行罢免撤换。

  总之,通过积极探索建立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相融相促的互动机制和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与扩大党内民主的衔接协调机制,让广大群众有序参与到党内选举、党内议事决策、发展党员、党员民主评议等党内事务中来,提升党内民主运行水平,使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得益彰。

  (作者:潘奇峰 夏 行 单位:宁波市委政策研究室)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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