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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二审加重刑罚

 

CCTV.com  2009年04月26日 16:2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夕,上海公安人员在一次巡逻中发现一辆可疑车辆,经仔细盘查成功查获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黄雨、蔡春明。法院一审判决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量刑不当,于是提出抗诉。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日前,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意见,对这一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主犯作出加重刑罚的改判。

  被告人黄雨是河南鹿邑县人,曾因抢劫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出狱后,他依然不务正业,介绍黄老板在网上玩“百家乐”赌球,并为其做担保人。黄老板欠下赌债后,债主便催促黄雨向其讨债。

  2008年4、5月间,为了追讨17万元的赌债,黄雨在原籍自购材料,非法制造了一枚爆炸装置。同年6月,黄雨带着爆炸装置来到上海,并认识了来沪打工的安徽籍无业人员蔡明春。据蔡春明供述,他曾陪同黄雨找过黄老板讨债,但未能要回欠款。

  此后,在蔡春明的帮助下,黄雨将原来制造的爆炸物一分为二,又制造了一枚爆炸物。2008年8月4日,黄雨携带爆炸物,并纠集数人去找黄老板“算账”,欲伺机对其车辆实施爆炸。数小时后,黄雨等人因形迹可疑被前来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同时,他们携带的爆炸装置也一同被查获。

  蔡春明在得知黄雨等人被抓后,立即赶到黄的住处,将另一枚爆炸装置丢弃在路边绿化带内。后蔡春明也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雨欲用爆炸物炸毁被害人黄老板的轿车,该行为系爆炸目的与非法制造爆炸物手段的牵连犯罪,故以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此外,黄雨与他人非法制造爆炸装置,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对黄雨执行有期徒刑6年。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蔡明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收到判决书后,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然而,上海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雨在抢劫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间又一次实施犯罪系累犯,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量刑上未予以充分体现,量刑不当。

  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审查后认为,上海静安区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正确。于是,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黄雨有期徒刑5年、以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法院最终决定对黄雨执行有期徒刑8年。(刘丹 曹小航)

责编: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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