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 > 新闻社区 > 中国新闻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重庆清缴非法枪支爆炸物通告发布6天44人自首

 

CCTV.com  2009年04月26日 08:3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重庆晚报  

  本报讯 昨天,市政法委通报:4月13日,《关于敦促各类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和《关于清理收缴非法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发后,截至4月19日,全市共受理群众举报犯罪线索274条,其中各类犯罪线索举报206条,涉枪涉爆物品管制刀具举报55条,市检察院受理各类案件及法律咨询13条,共有44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记者 徐其勇 实习生 黄熙茹

  附:关于清理收缴非法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清理收缴非法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

  为了消除治安隐患,维护我市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推进“平安重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等。

  本通告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

  本通告所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等国家管制刀具。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使用上述枪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

  三、凡有上述情形者,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或拒不交出枪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建设“平安重庆”的责任和义务,对非法持有、私藏、使用枪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行为,每一位市民都应当积极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公安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保证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投案受理电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67673499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67319707(白天),67522000(晚上)

  重庆市公安局:63962720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责编:高松

1/1

相关热词搜索: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网民举报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称:            
用户名: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