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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女职工取暖等福利须与男职工“一视同仁”

 

CCTV.com  2009年04月25日 08:1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4月24日电(记者王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包括女职工权益的内容,女职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记者日前从辽宁省妇联了解到,《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下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特别突出了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同时对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益等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妇女就业、创业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通过多种途径开辟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在女职工权益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或者改组、改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还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针对当前辽宁部分地方存在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规民约等形式侵犯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的情况,《规定》细化了农村妇女土地等财产权益的保护条款。规定“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申请宅基地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审核、批准。”同时,强调了农村妇女在农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针对许多妇女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或婚姻关系解除后,仍遭受前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骚扰、威胁或人身伤害等现实问题,《规定》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暴力妨碍妇女行使诉讼权利,受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投诉的,或者夫妻关系解除后,男方以侮辱、殴打、恐吓等形式侵害女方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责编: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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