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6天的审理,轰动全国的阳宗海砷污染案在云南玉溪澄江县法院审理完毕。被告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被认为是造成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一系列调查报告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成为本案几天来的辩论焦点。针锋相对的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和质证甚至一度达到白热化的程度,以至于审判长特别强调“控辩双方要注意用词,要有理有据进行,不得使用讽刺、人身攻击等语言”。
由于调查报告在本案中的重要性,被告向法院提出了对阳宗海砷污染源和污染途径重新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的申请。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请。
代理律师:检方调查报告疑点重重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锦业公司使含砷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自2007年9月开始上升,至2008年7月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导致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具体为:2001年以来,锦业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先后擅自技术改造改扩建年产2.8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两条、开工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一条。
在上述工程施工中,澄江锦业没有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投产后,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硫化锌精矿及硫铁矿作为原料生产硫酸,再用硫酸生产磷酸一铵。
此外,没有按照后期补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收集、循环、排放系统及废固堆场,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及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一个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坑塘内,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在3个地点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生产废水抽至厂外排放。擅自开挖3个洗矿废水收集池,未做任何防渗处理,抽取含砷废水进行洗矿。
澄江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澄江锦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被告单位澄江锦业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应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污染阳宗海行为”。其代理人马军、郭庆等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移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的的证据中,认定锦业公司是造成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的直接证据,是由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以及组成部分的《关于云南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阳宗海水体事件调查的专家组意见》及其附件、《云南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周围区域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及其附件、云南省环保局《阳宗海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环境监测报告》。但“这些材料存在诸多疑点和错误,许多观点是推理和‘可能’,缺乏支持其观点的证据,使得调查报告丧失了应有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公诉机关驳斥了这一说法:提起公诉的8方面证据可以证实锦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这些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立案的根据、阳宗海遭受砷污染的事实证据、锦业公司有造成阳宗海砷污染的客观条件、云南防科所组织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西南有色金属地勘所的《地勘报告》等等。
为什么只有锦业公司接受审判
庭审中,代理律师认为,专家的调查有“先入为主”的意识。《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周围区域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第一页就声明,“此项调查是在‘已确定锦业公司取水口以南25米处的地下水泉水是造成本次阳宗海砷污染的砷来源’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查明地下水砷污染的途径而开展的水文地质调查”。他认为,“锦业公司取水口以南25米处的地下水泉水,究竟是否造成本次阳宗海砷污染的砷来源,才应该是所要查明的问题。”
此外,该调查报告依附于《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专家调查报告》,丧失了其自身应具有的独立性。进行环境水文地质调查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专家组调查报告虽然认定“锦业公司是主要污染源”,但在水文地质方面还存在疑问的问题。但却被反过来引用正等待其调查结果证实专家调查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这是本末倒置。
代理人指出,《阳宗海砷污染水体事件专家调查报告》有关“砷平衡”的计算有错误,而且,将官山岩溶区域地貌代替锦业公司厂区地貌,将官山岩溶区域地下水走向代替锦业公司厂区地下水走向,是将一般代替具体。
调查报告中说,“锦业公司位于相对独立的官山岩溶水文地质径流单元上,该公司一带为该单元岩溶地下水主要补给区”、“这一单元的地下水都有可能通过地下泉流、岩石隙流和渗流进入阳宗海”,把“可能”的一些因素强加给锦业公司是不公正的。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