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4月19日电(记者 蒋桂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近日联合制定了自治区行政机关依法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规定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其中检索费标准为5元/件(次)。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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