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相关工作人员乘船考察阳宗海水质情况。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连续6年水质保持优良的阳宗海近日出现砷含量超标,水体严重污染已经降为劣五类水质。 2008年6月,环保部门监测到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出现异常波动,经初步确定,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主要来源是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据了解,该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大量含砷废水在厂内循环,由于没有进行防渗处理,多年积累的砷污染物逐步渗漏释放,污染地下水,导致阳宗海水体严重污染。目前云南省已经采取积极措施处理该事件,但阳宗海水质要恢复到Ⅲ类至少需要三年时间。 (新华社记者秦晴摄)
新华网昆明4月15日电(记者李倩)从14日开始,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审了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公诉人及辩护人就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锦业公司)及三名被告人是否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展开了激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单位锦业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先后擅自技改扩建年产2.8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2条、开工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1条。在上述工程施工中,该公司没有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使含砷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其砷浓度水质从二类下降到劣五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澄江县检察院认为,在锦业公司实施上述重大环境污染行为中,该公司董事长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在决策、管理上存在重大失误,应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生产技术部部长金大东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防止污染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在14日的庭审中,三名被告及诉讼代表人多次表示自己无罪,被告辩护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昆明市环保部门相关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提出该公司并未具有制造污染的条件,大面积的污染也非一家企业能够造成;集中爆发的污染与四川汶川地震有着重大关联等。辩护律师马军说:“我们希望法院能接受我们的请求,重新对水质进行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
锦业公司位于阳宗镇谭葛营村,最近处距离阳宗海水体直线距离约420米。该公司原为云南澄江磷肥厂,始建于1994年,2001年改制为私营企业,2005年更改为现名,其在册职工387人,关闭前有5条生产线,主要生产过磷酸钙、磷酸一铵、硫酸、磷酸等产品。
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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