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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民工受工伤将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CCTV.com  2009年04月13日 17:1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39岁的农民工程凯走出了贵阳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他那张苦了一年多的脸舒展多了。

  程凯是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来贵阳务工的农民。2007年9月的一天,他在贵阳花溪区某建筑工地加晚班时,不幸被垮塌的吊车砸断右臂。后来,程凯的大哥在一位“老乡”的鼓动下,与工地负责人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工地项目部赔付工伤赔偿款1.2万元,程凯回家治疗,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

  可没想到,就在他们准备坐火车回老家的时候,那所谓的“老乡”利用老实巴交的程凯兄弟俩的信任,骗取这笔赔付款后逃之夭夭。

  他们到派出所报案,因不能提供“老乡”的任何线索,警方无法及时破案;他们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到报社求助,但相关部门也爱莫能助。

  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程凯来到了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决定由中心领导直接负责处理此案。他们帮助程凯通过劳动仲裁确定了劳动关系,给程凯申请了残疾鉴定,帮助其收集相关证据并多次与建筑公司进行协商调解。

  在花溪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劳资双方达成最终调解协议,程凯再次获得一次性赔偿金1.8万元,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而类似程凯这样“因工伤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今后在整个贵州将直接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那些“因工伤受到人身损害”却无能力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农民工兄弟有望直接得到法律的帮助。

  今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并公布施行。新修订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

  一是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增加“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等六种情况为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这是贵州省根据“欠发达、欠开发”的省情,根据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而采取的重大举措,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二是更加强化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力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而更加明确了政府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从根本上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三是明确了经济困难的标准。以前的经济困难标准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新修订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避免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条件时的不确定性。

  从1998年开始,贵州省法律援助工作已经走过了10年风雨历程。2000年底,贵州省就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98个,占应建数的100%,是率先在全国全部建立县以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省份。截至目前,贵州省依托司法所建立乡镇(街道、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1417个,占应建数的92%。在工、青、妇、老、残、大学、监狱劳教单位建立社会法律援助工作站483个。

  10年来,贵州省法律援助工作业务经费从124万元增加到1165万元,增长了9.4倍。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66368件。自2006年首次办案数量突破万件以来,连续两年均以60%以上的幅度增长。(本报通讯员 杨黔粤 本报记者 阎志江)

责编:闫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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