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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泸水一矿管股长受贿案 检方三次抗诉终改判

 

CCTV.com  2009年04月13日 14:15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随着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一起受贿案尘埃落定。历时三年,云南省检察机关一诉三抗,法院四次开庭,最终使被告人罪当其罚,泸水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原股长施忠荣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送钱后没有得利,行贿人举报

  云南省泸水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原股长施忠荣,掌管着该县各种矿藏开采的承包、监督、权利转让等。在泸水县做生意的浙江人蔡某和甘肃人边某为了能拿到开采矿藏的生意,通过朋友认识了施忠荣。

  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二人送给施忠荣2万元钱,之后承包到了泸水县自把铅矿山。

  2004年10月底,二人为了把隔界河的铅锌多金属矿探矿权买过来,找到施忠荣帮忙。施忠荣表示“至少要8万块钱才能买来探矿权”,蔡某、边某当即向施忠荣要了银行卡号。蔡某二人先借给施忠荣1.5万元,随后又向施忠荣的银行卡里汇了人民币8万元。收到钱后,施忠荣便准备好了一份《关于隔界河铅锌多金属矿探矿权转让意向书》,约拥有该矿探矿权的老板傅某商谈,但傅某以新探矿权尚未获得审批、不具备转让要素为由,拒绝签字,事情由此搁置下来。见事情没有办妥,蔡某二人找到施忠荣,要求其归还9.5万元中的一部分金额,共计5.5万元,施忠荣答应后未按约定归还。2006年2月16日,蔡某打电话到泸水县检察院,举报了施忠荣受贿一事。

  一审判决错误,检察院抗诉

  接到举报后,泸水县检察院着手调查。2006年4月,施忠荣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依法逮捕。2006年10月,泸水县检察院以施忠荣受贿10万元向泸水县法院提起了公诉。

  同年11月9日,泸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施忠荣和其辩护律师对受贿2万元没有异议,但对8万元进行了辩解,认为:为了让施忠荣帮忙转让隔界河探矿权,蔡某二人主动提供8万元,而非施的主动索要,这8万元是民事委托办理行为。经过庭审,一审法院采纳了施忠荣及其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于同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施忠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宣告后,施忠荣提出上诉。同时,泸水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畸轻”,于同年12月5日将此案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出了抗诉。怒江州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

  二审判决仍然错误,引发连续两次抗诉

  泸水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怒江州中级法院对施忠荣索取8万元的事实不予确认,对于施忠荣收受蔡某二人送给的2万元予以认定,于2007年4月以受贿罪判处施忠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怒江州检察院认为,施忠荣作为泸水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明知他人在其管辖的矿山开发中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且8万元已经交付,属于犯罪既遂;至于事后是否协商归还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此,怒江州检察院提请云南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并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云南省高级法院审查后将该案发回,指令怒江州中级法院对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法院再审认为,8万元属于请托施忠荣办理矿山探矿权转让费用的预支款,所有权并未转移为施忠荣所有,受贿证据不足,遂于2007年11月作出再审裁定,维持二审判决。云南省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再审裁定确有错误,再次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一起受贿案经检察机关一次起诉三次抗诉,前后历时三年,这引起了云南省高级法院的高度重视。2008年5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提审该案。

  经过提审,云南省高级法院认为,施忠荣收取8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构成受贿,但由于施忠荣在办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产生过一定的费用,后双方约定归还人民币5.5万元,故应认定施忠荣受贿5.5万元,加上蔡某二人送给的2万元,共计受贿7.5万元,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部分成立。近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施忠荣有期徒刑五年,其退回的赃款7.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者:刘德安)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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