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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结企业“债务门”破产案上升

 

CCTV.com  2009年04月07日 14:4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法制日报   

  据统计,今年1月至2月,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案件544件,比上年同期上升28%;审结261件,比上年同期上升3.57%。

  “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扩大,许多企业和工厂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资金周转停滞,不少企业陷入困境,因此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已经显现,企业破产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分析说。

  应对新变化,司法怎样才能依法保障企业的良性发展?这位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三项措施依法保障企业发展。从已经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来看,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所采取的措施已经取得预期的效果。

  涉企债务纠纷慎用财产保全

  “当前,因企业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纠纷频发,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体现灵活性和原则性的统一。”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具体到个案,就是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对债权人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浙江慈溪喜来顿酒店就是该项举措的受益者。去年10月,喜来顿酒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诉至慈溪市法院,涉案标的达2800万元。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喜来顿酒店的房产。了解到喜来顿酒店尚在营业,为避免引发连锁反应,承办法官积极与所在街道及有关部门协调,原告也考虑到起诉债权已设定抵押担保,撤回了保全申请,因财务危机险些关门的酒店也得以继续运营。

  涉企破产案鼓励破产重整挽救

  去年10月,江苏省常熟市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企业因台商突然撤离陷入停产困境,各债权人纷纷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常熟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研究制定了处置方案,并通过集中管辖,启动企业重整法律程序,有效化解了此案对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深陷‘债务门’的企业一概破产了之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常熟市法院最终促成五家企业破产重整可谓是这一举措的很好示范。”该负责人说。

  当前因金融危机影响而大幅增加的破产案件,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依照法定程序使濒临破产的企业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可避免因企业破产引发职工失业等社会问题。

  “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并不是说不得启动企业破产程序。”该负责人强调,该破产的还是要破。对于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企业,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因产业结构转变且经营前景暗淡而必须破产的企业,要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对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等问题较多、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要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保护职工债权。

  公司清算强化投资者清算义务

  对于进入清算的公司,该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通过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依法追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主体退出过程规范有序。

  据介绍,对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而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债权人或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受理。(袁定波)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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