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从新规定不难看出,以人为本的服务与管理体现在一个个执法行为的细节中。《程序规定》明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还规定了各省、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明确了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九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为更好地落实一系列要求,新规定注重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警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规定: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警执法效果的依据。(宗边文)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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