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李文 赖臻)自4月1日起,北京市将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分别按照2万元、1万元或5千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资金或实物扶持,并对租赁场地的再分别给予2万元或1万元的扶持。
31日,北京市残联公布了《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凡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在200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都在扶持政策之内。
北京市残联副理事长侯淑芬说,北京市残疾人实现个体就业后,还可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比如可按照养老保险14%、医疗保险7%、失业保险1%的缴费费率和最低缴费基数,享受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分3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据侯淑芬介绍,之前北京市出台的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是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扶持。此次出台的新政策,把扶持对象扩大到了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扶持金额也有大幅提高。
责编:闫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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