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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医院抑郁症病人离院自杀 患方质疑其条款

 

CCTV.com  2009年03月24日 15:37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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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住院治疗的抑郁症患者离开医院,回到家中自杀。家属认为院方疏于管理,是导致病人非正常死亡的重要原因;而院方认为自己“无法限制患者人身自由”,且病人入院时与院方签有“发生意外事故,由患方担责”的协议。

  目前,患者去世已有两个多月,仍未正式办理出院手续。

  [事发]病人离院回家自杀

  对马金山出事当天的情形,李幼辉的叙述比较明晰。

  “今年1月8日上午11点多,护理人员巡视病患时,听见十一病房传来争吵声,马上过去劝阻。吵架的人是病人马金山和他的爱人樊建梅。”李幼辉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精神医学科主任,也是马金山的主治医师。

  “当时,护士请樊建梅不要用言语刺激病人,要多安慰他。”李幼辉说,当天上午11点30分左右,樊建梅说回家吃饭,当时她的女儿在病房里。樊建梅走后,马金山也离开了病区,“到晚上我才知道,马金山回家上吊自杀了,我非常吃惊,心情很沉重”。

  马金山,生前任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中原区支行营业部大堂经理。据其家人透露,2008年4月,因没完成上级制定的任务指标,马金山被免去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须水支行主任职务,之后先后调整了4次工作。

  “他思想压力特别大,老说‘我现在没用了,啥都干不好’。”提起丈夫,樊建梅神情黯然,“老马经常失眠,烦躁不安,去年12月12日住院,医生诊断他得了抑郁症”。

  马金山入住的郑大一附院精神心理病房,设立于2008年10月11日。“患者入院前情绪低落,曾在家上吊未遂。”李幼辉告诉记者,治疗半个多月后,马金山的病情有所好转。“今年元旦当天,家人还陪他回了一次家,当晚就又回医院了,我很高兴。”她说,按照病区管理规定,患者在治疗期间是不允许在医院以外住宿的。

  郑大一附院精神心理病房位于该院5号楼一楼。记者走访时发现,这个病区中间是一条走廊,病房分列于两侧。从一楼大厅进入病区,须推开两扇紧闭的玻璃门,门口有两名身着制服的保安把守。

  在走廊里,记者见到几名陪护病人的家属。据他们说,在精神心理病房治疗的患者可以出病区,但必须向主治医师请假,签字批准后领取出入卡,把卡片交给看门的保安,然后才能由监护人领出去。

  陪护人的说法得到保安的证实。“病人不请假不中,不能单独出病区。”一名佩戴“圆方物业”胸卡的保安对记者说,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病区和精神病人随意离开病区。“病人脑子不正常,万一出了事咋办?”该保安说。

  记者询问他们今年1月8日是否发生了病人独自出走的事,两名保安显得很警惕,说“不知道”。

  [院方]称无看护患者义务

  对事发当日的情况,樊建梅另有说法:“两口子磨嘴吵架很正常,再说我也没说回家吃饭,而是

  急着上班去了。至于他(指马金山)是咋离开病区的,我确实不清楚。”

  樊建梅说,她走时还专门交代门口保安,说她丈夫情绪不稳定,病房里有女儿照看着,让保安操点心别出啥意外。

  马金山的女儿回忆,母亲出门不久,父亲说要上卫生间。“我是个女孩,无法陪他,就在病房等着。”她说,大概过了将近半个小时,还不见父亲回来,就赶紧到走廊、卫生间门口、护士站寻找,都没见到人。

  “我查了护士站出入登记本,上面没有我爸出门的记录,于是给他打手机,他接了,但不说自己在哪儿,很快就挂了电话,我再打他就不接了。我意识到爸爸可能离开医院了,赶紧出来找。”她说。

  下午两点左右,马金山的女儿匆匆赶回位于市区东风路的家里,发现悲剧已经发生:她46岁的父亲已在家中自缢,气绝身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郑大一附院精神心理病房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有着明确规定。

  该院公开的一份承诺书第三条载明:“患者住院期间,陪护人若将患者带离病区,须向院方请假,并签字保证其在离院期间按时服药、注意人身安全和按时返回”。

  该院住院须知相关条款规定:由于患者的特殊性,可能出现突然的冲动、伤人、自伤、自杀等情况,为保护患者自身及他人安全,院方将可能采取临时强制治疗、暂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那么,马金山到底是在何种情况下“走失”的?院方有无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一般来说,患者离开病区要写请假条,还需要主治医师签字。”李幼辉坦言,马金山离开病区时,她并没有接到患者的请假要求,当然也未签字允许其离院。

  而对此事,郑大一附院医务处处长刘玉峰的解释更为“直接”,他说:“我们要求患者不得自行离开医院,但实际没什么效果。我们不是派出所,没有权力剥夺他们的自由。医院没有看护患者的义务。”

  刘玉峰称,该院精神心理病房的保安只是负责提防小偷,护士负责治疗和保洁,所有陪护人员都是患者家属。

  由于缺失马金山离院的文字记录,事发后,马金山的亲属曾提出查看事发时的录像。

  “1月11日上午,我们到医院讨说法,院方医务处派人跟我们接触。”马金山的连襟芦建山说,当时,在警方的主持下,院方医务处一名工作人员和他们家属代表一起看医院内部的监控录像,但随后被告知“不经院长同意不准调取录像资料”。

  “到现在,我们也没看到录像。”芦建山说。

  [患方]质疑医院格式条款

  “我爸爸是自行离开病区的,医院的监管没有漏洞吗?”马金山的女儿不理解。

  采访中,刘玉峰和李幼辉均认为,院方提供的是开放式病区,是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的,没有任何责任。

  “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我们在患者入院前都对陪护家属说清楚了,并且患方都签字认可了,医院没一点责任。”李幼辉所说的“签字认可”,是“监护人声明”、“院方承诺书”和“住院须知”3份书面文字。

  记者在院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上看到,在“监护人声明”中,作为监护人的樊建梅写道:“我已了解患者目前存在走失、冲动、自杀、自伤、伤人等风险,我们愿意留陪保证患者安全,并对患者在开放区治疗期间的安全问题负责。住院期间愿遵守医院制度,若因故离开病区,监护人愿承担患者院外的一切后果,并负责将患者及时带回病房。”

  “院方承诺书”和“住院须知”均为院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注明了“患者若离院,期间发生病情加重、恶化、并发症、猝死、自杀、自伤、走失、伤人、攻击、意外事故等,由患者承担责任”、“由于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如疏忽、自行离院等),患者在院内外发生的一切后果(自杀、自伤、伤人、毁物、外逃、走失、意外伤害等),均由其监护人承担”等。樊建梅在这两份书面条款上,均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没错,我们是自己要求并同意住院的,也愿意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但这并不能成为医院推脱责任的理由。医院是看病救人的,把一切可能出现的意外都推到患者身上,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更何况老马是在病区没人监管的情况下走失的,主治医师能说没责任?保安能说没责任?”樊建梅说。

  樊建梅同时质疑,院方出具的格式条款是强加于人,是明显回避过错的行为。“我们是在给患者尽快治病的迫切心情下签订条款的,医院不能抓住我们这个心理,等出事了用约定的条款做挡箭牌。”

  据了解,事发后,马金山的亲属多次到医院商谈善后事宜,并于2月14日取走了马金山遗留在病房的物品,但没有办理出院手续。

  “为维持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我们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给死者家属支付1万元丧葬费,但对方不同意。”刘玉峰说,“他们如果认为医院有过错,可走司法途径解决,由他们来取证。”

  [说法]有关免责条款“无效”

  “金山是由于精神方面的问题入院治疗的,医护人员也知道他有严重自杀倾向,但院方却没有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他的安全问题,更没有严格执行请假签字和保安守卫制度。”芦建山认为,医院工作人员对患者的自行离开没有尽到必要的监管责任,是导致患者身亡的重要原因。作为精神病治疗的特殊科室,院方应负有与普通科室不尽相同的专门监督、看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对开放式病区的精神病患者,更应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悲剧已然发生,对马金山自行离开病区的有关细节,似乎不必再纠缠,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医患双方的责任。

  “从法律层面上看,患者去医院看病,医院提供治疗,医患双方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亚飞认为,医院提供的书面“承诺书”和“住院须知”是这个合同关系的具体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医院已提前告知患者责任自负,双方对种种事项也都作出了约定,那么就应该按这个合同约定去履行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免责条款有特别告知的义务。”叶亚飞律师说。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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