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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修改的利益之争:亟待“开门立法”

 

CCTV.com  2009年03月23日 13:4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规范立法,应先从落实开门立法作起。有了阳光下的利益博弈,良法产生才可更有效率

  文/王君

  长期关注教育和民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建议”。

  3月10日,周洪宇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目前各方面了解的情况看,《社会保险法(草案)》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次审议前,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经过两次审议后,《社会保险法(草案)》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如何提高统筹层次、养老保险的接续转移以及社保基金监管三方面。而这三方面问题则与各方利益存在争议不无关系。

  统筹之争

  从1994年《社会保险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社会保险法》已经历经15年时间。在这期间,社会保险问题伴随着经济问题,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后逐渐显露出来。

  2008年12月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此后,国务院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现“全国统筹”。

  尽管中央明确了“全国统筹”的目标,但长期关注社保法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胡继晔并不乐观,“地方与中央、部委之间的利益调整已呈现出来。”

  实际上,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就做出决定,“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在此之后的几乎所有相关文件和政策中,都提出提高统筹层次的要求。

  “18年过去了,统筹层次一动未动,就连辽宁省试点8年,还是维持在市、县级水平上。”作为国内社保领域的知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说。

  据媒体报道,在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问题上,《社会保险法(草案)》一审时,代表意见截然相反。比如,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院长郑功成认为,应一步到位实现全国统筹。而列席会议的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黄丽满,则认为“广东这种发达地区尚且实现不了省级统筹,应从实际出发”。

  社保无法实现全国统筹,直接导致的后果是社保账户不能转,农民工选择退保。而退保的最大获利者就是政府。按照规定,农民工退保只能退出个人账户中的钱,而企业缴纳的部分,则归当地社保基金所有。

  2003年自从深圳市社保基金个人服务中心开始办公以来,每年春节前,这里都会聚集如同潮水一般前来退保的农民工。

  据广东省总工会一项针对外来工的调查结果显示,65.3%的外来务工人员换过工作,其中换过两次以上的占50%。

  而更为严重的是去年在东莞引发的“退保潮”。在东莞参加社会养老,职工个人缴费为缴费基数的8%,纳入职工养老金个人账户;企业缴纳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有8%被纳入东莞社保基金统筹管理,另有3%纳入职工个人账户。在外来务工人员退保时,只可拿回其个人账户共计11%的缴费额,但统筹基金的8%则留在当地社保系统,无法取出。

  “都说外来务工人员短视,我感觉实际上也是一种理性选择,如果不把11%退回来的话,将来11%都没有了。”胡继晔认为,“退保潮”更是直接推动了《社会保险法》向全国统筹迈进。 更有专家直言,社保难以实现全国统筹,并非是因为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过大,而是各省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

  无法实现全国统筹造成的另外一个后果,是养老保险的接续转移问题。同时社保基金监管的职责分工随着保险蛋糕越做越大,争议也与日俱增。而这两个问题同样存在一些绕不开的“深水区问题”,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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