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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人士析贪官自首认定条件 称调研多年分歧大

 

CCTV.com  2009年03月23日 09:4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似乎是横空出世。

    而事实上,据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独家获悉的消息,这份“意见”在出台之前,“已经调研多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告诉记者,三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地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周密调查,调查成果在刚刚发布的“意见”中多有体现。

    相关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数据显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两规”期间交代罪行能否认定自首,分歧很大

    在分析人士眼里,“意见”是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正面交锋”,想不引起轰动都难。坊间更是乐观评价,认为这是“贪官的严冬到来的信号”。

    在“两高”发布“意见”的次日,记者来到了陈国庆的办公室。

    获知记者来意后,陈国庆站起身,从书柜中取出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很熟练地翻开书页找到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用手指着给记者念道:“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刑法这一规定的特定含义是,两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念完之后,陈国庆又解释道。

    陈国庆的强调有着特殊的涵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调研显示,在各地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实践中,包括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经常出现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分歧。尤其是在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期间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地方上意见分歧很大,有的不加区分地将犯罪嫌疑人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的一律认定为自首。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官刘丽办理过多起职务犯罪案件,她的一个感受是:“职务犯罪案件多由纪检部门移送到检察院,办理这类案件,我们在法庭上往往需要请纪检部门出示证据,讲明怎样掌握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怎样到案和交代涉罪情节。”

    “每逢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几乎无一例外地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辩论。”刘丽告诉记者,“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往往提出这样的意见,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与谈话时,其交代犯罪情节是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只要向纪检部门交代了犯罪行为,就应该认定是自首。”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秦中新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也证实,该院办理的从纪检部门移送过来的职务犯罪案件,缓刑率较高。

    记者掌握的权威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渎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629名,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总数的3.6%;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

    分析数据可以看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在“两高”联合发布的“意见”中,“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的现状得到确认。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包含立法、司法、办案机制、案件特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严肃,尤其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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