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炯绘(人民图片)
问责要权责一致【点评】
问责制重要的是“问”。科学化、规范化的问责,应当是通过建立制度,集中“问”的对象,提高“问”的透明度,拓宽“问”的渠道,增加“问”的力度,扩大“问”的范围。
《暂行办法》对问责范围进行规定,梳理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7类行为,比较科学。同时,注意到我国党政机关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实际情况,将问责对象从行政首长扩大到党政领导,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体现了创新之处。《暂行办法》规定的动态问责机制,与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配合,可以使监督更有效。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杨 君
3月16日,广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7个方面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予问责的情况进行规定。
《暂行办法》从调研到通过历时半年多,今年4月1日将正式实施。广州市纪委介绍,为了切实抓落实,目前正制定《暂行办法》执行工作流程,计划将《暂行办法》纳入该市市委党校培训课程,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同时,已经决定在《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后,开展对其实施效果的专题调研和立法评估,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7类履职行为接受问责
涉民生问题,问责力度加大
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行为经《暂行办法》梳理后,分成7类,一是决策行为,二是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的行为,三是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行为,四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为,五是履行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六是接受监督的行为,七是履行其他职责的行为。《暂行办法》还通过列举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让7类问责行为更清晰。
广州市纪委副书记张伟成介绍,《暂行办法》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于涉及民生问题的问责力度。比如,在第二章第九条中将民生事项作为一种问责行为类型专门列出,并列举出5种典型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办法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等情况发生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接受监督方面,《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应当予以问责,这就将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不配合舆论监督列入问责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启动问责程序的一个重要线索来源,《暂行办法》规定,除了上级机关和市领导的指示、批示,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等之外,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公民、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和控告都将有效。
问责着重组织处理
官员被问责,一年内不提拔
《暂行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问责的方式有: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等8项,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同时,问责事项还将归入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问责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
广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规定问责对象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具体是指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虽然为扩大问责制的实施范围,办法又进一步规定了参照条款,但也强调,对党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要通过问责领导干部来予以纠正。
另外,由于实行问责与纪律处分、刑事处罚都是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方式和手段,广州市纪委解释,相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国法,《暂行办法》着重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的方式。
张伟成说,“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一方面,实行问责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也不能替代实行问责;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责任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上,《暂行办法》规定,纪监部门收到问责线索后,即进行初核、立项报批。立项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由市委或市政府召开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报告作出问责与否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责编: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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