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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能成为百姓餐桌的“防弹衣”吗?

 

CCTV.com  2009年03月18日 13:25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成为普通百姓和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一个热点——

  法律守护“放心食品”

  从瘦肉精、苏丹红到三聚氰胺……面对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问题,老百姓说:“吃荤的怕激素,吃素的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中没数。”食品安全,也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五年磨一剑,经过四审后才终于诞生,并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

  承载厚望的食品安全法能成为百姓餐桌的“防弹衣”吗?

  “假一罚十” 杜绝食品造假

  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往往面临着漫长的索赔之路,“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于受害者的赔偿给予高度关注,3月6日,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勇表示,对于不接受赔偿的“三鹿问题奶粉”受害者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河北省各级法院将依法受理,并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三鹿奶粉共导致29万余名婴幼儿出现泌尿系统异常,其中6人死亡。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过去,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出现问题时罚款是货值的3倍,但食品安全法则将之提高到10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是说,在你所有的损失获得赔偿以后,针对违法主体恶意或故意造成的行为,你还可以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

  坚持先赔受害者的原则。如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主体既要被处罚又要被判刑时,应该先赔偿受害者。针对部分专家认为处罚力度还是不大的问题,李援说,这是综合衡量民事和刑事之后做出的决定,如果再往上罚的话,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了。

  然而,“假一罚十”的规定一出,有人感到失望,“罚得太轻,对制假贩假的就该罚他个倾家荡产。”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何计国表示,如果仅仅是处罚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款的10倍,不仅是处罚过轻的问题,还可能会出现赔偿难的问题。

  “试想,假设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消费者如果已经将食物吃完,如何能证明购买的食物有问题?再如三聚氰胺这样的事件,如果不是大规模发生,并引起了医疗部门的注意,普通消费者如何知道是奶粉的问题?”何计国说,其实处罚多少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处罚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表示,“假一罚十”的规定体现了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对制假造假者有震慑作用,但要靠它完全杜绝制假造假企业,“很难说”。

  安全风险警示 不能慢一拍

  “面粉里面有荧光剂和增白剂,大米经过了化学漂白,蔬菜水果上喷洒了保鲜剂,存放了很久的肉经过化学品浸泡可以恢复新鲜的色泽……”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医科大学国家药物临床实验机构主任黄峻说,“现在我国食品生产领域中使用的添加物确实是过多、过滥了。”

  “一个苹果能榨出四扎苹果汁,一个西瓜能榨出20多扎西瓜汁,这样的鲜榨果汁你敢喝吗?事实上就是添加剂!”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广东省惠州九惠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辉球代表“揭秘”道:为何还有那么浓的果味,完全是因为里面有20多种食品添加剂。

  “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行业在总体规范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添加剂就是一个很明显的威胁,有的食品中甚至还添加进重金属!”黄辉球说,这一方面与部分商人的不法经营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食品安全法的普法尚待完善有关。

  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本着不用、慎用、少用原则,明确规定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才能允许使用;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此前,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红心鸭蛋、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奶粉,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国家先行赔偿 希望形成制度

  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赔偿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等问题,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提出,尽快设立食品安全行业赔偿基金,凸显国家责任,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所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是指消费者在食品购买、使用和保存过程中遭遇问题食品严重侵害而尚未查明问题源头、未确定问题责任人、未作出赔付规定、未达成赔付协议时,先行使用行业赔偿基金对受害者先行救助与赔付,然后向责任人追偿所有垫付赔偿金,并依法处罚的制度。

  刘红宇委员说,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政府垫付或承担相关费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设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具备法律理论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刘红宇委员说,在法律方面,《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从国家现有的经济能力看,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国力日渐增强,完全有条件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我国政府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救助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奠定了社会基础。

  刘红宇委员建议,建立食品安全行业专项赔偿基金,让行业组织承担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事后赔偿责任;完善食品责任保险;建立食品安全综合评估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温家宝总理在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有决心,一定能够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迈出重要的一步,用我们的行动和我们产品的质量来赢得中国人民的信任和世界人民的信任。

  对此,人们充满信心!(毛 磊 白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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