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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检察院:房产和建筑行业成商业贿赂重灾区

 

CCTV.com  2009年03月03日 10:5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检察日报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蔓延到各行各业。在有些领域,商业贿赂甚至已经演变为一种“潜规则”,比如房地产开发商给管理部门的“好处费”、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外资企业向官员行贿等等。商业贿赂不仅能让高官落马,还能叫企业蒙羞。正是看到了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从2006年开始,我国开始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也从2006年开始,加大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近日,该院对近年来办理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包括按照管辖权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的其他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总结了过去和当今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预测了它的发展态势,并提出了防范对策。这个基层检察院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实践,以及他们的调研成果,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昨天今天明天。

  1、昨天:图书购销领域是治理商业贿赂的突破点

  2001年至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2件14人。而在集中整治商业贿赂的2006年,该院一年就办理了此类犯罪案件12件14人,占当年该院办理的全部贿赂犯罪案件件数的57.1%、人数的60.9%,涉及IT、图书购销、房地产三个领域。除了侦查手段的加强和防范意识的提高外,这一成绩的取得与我国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也有直接关系。12起案件中,受贿案件10件11人,公司人员受贿案件2件2人,对公司人员行贿案件1件1人(见表一),行受贿金额总计80余万元。

  海淀区检察院对2006年办理的这12件商业贿赂案进行分析后发现,当年该院办理的商业贿赂案有三大特点:

  ———现金支付是行贿的主要手段。12起案件中有10件使用了现金支付。因为现金支付与实物相比更为隐蔽,不易被查处,因此成为当时大多数行受贿人员的首选。

  ———受贿款多以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的名义出现。2001年至2005年,该院办理的此类案件受贿人均是直接索取或收受贿赂。2006年的12件案件和前五年的最大不同之处是,12件案件中有10件的受贿人是以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的名义收受贿赂。

  ———图书购销领域成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突破点。2006年,全国集中开展整治商业贿赂活动后,医疗、建筑、图书购销等行业成为办案重点。海淀区检察院以图书购销为突破口,集中办理了一批高校教职员工利用图书购销中的管理漏洞,大肆收受回扣的案件。在12件案件中,有10件属于此类。如黄某受贿一案,黄某曾在北京某高校担任图书馆采编室主任,负责图书的订购工作,书店将原来给图书馆的现金折扣比例由原来书款的15%提高到20%至22%,其中多出的5%至7%的折扣作为好处费给黄某。黄某先后四次收取回扣款共计2万余元。

  2、今天: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成为商业贿赂重灾区

  2006年后,海淀区检察院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继续加大。2007年至2008年,该院深挖线索,整合资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共计22件22人,占这两年该院办理的全部贿赂犯罪案件的62.9%(件数比)和61.1%(人数比),其中受贿案件15件15人,行贿案件3件3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1件1人,单位行贿案件2件2人,介绍贿赂案件1件1人(见表二)。22起案件行受贿金额总计460余万元,涉案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医疗、图书购销、上市公司收购等。

  2007年至2008年,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22件商业贿赂案件依旧呈现出了三大特点,只是这三大特点和2006年的三大特点并不完全相同:

  ———行贿手段多样化。在所办的22件案件中,现金支付因其隐蔽性仍然成为首选行贿方式,共15件,占案件总数的68.2%;另有6件通过转账方式行贿;还有1件是行贿人为受贿人旅游花费买单。

  ———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犯罪金额巨大。涉及到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的案件共有7件,占该院查处的22件商业贿赂案件的31.8%,但涉及的犯罪金额却高达310余万元人民币,占此类案件犯罪总金额(460余万元)的67.4%,该比例在2007年甚至达到了88.9%,显示出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已成为商业贿赂重灾区。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公司主管人员陈某在与北京某厂合作开发该厂土地的过程中,为感谢厂长张某和副厂长章某在土地开发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先后向张某行贿77万元人民币,向章某行贿100万元人民币,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案件处理方式上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两年,有11起案件因犯罪金额较小,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海淀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之所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除了具备犯罪金额较小和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因素外,也考虑到以前对商业贿赂打击力度不够,折扣、好处费等“潜规则”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成为常态,若在专项整治斗争中全部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不加区分,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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