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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当代户籍制度的变迁

CCTV.com  2009年03月01日 16:0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人民网  

    民国时期:从德国移植,消除了传统户籍制度中对人口迁徙的严格控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人口迁徙管束较为粗放,表现为: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很容易,3天内到有关部门登记暂住户口,居住时期超3个月,就可申报常住户口。

  1958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提出“随母落户”原则;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证明以及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服装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继而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准予落常住户口。

  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的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1994年,取消户口按商品粮为标准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而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包括指导性意见:随父随母自愿;分居夫妻放宽;退休老人返回原单位或原籍挂靠配偶子女户口;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并居住一定年限者准予落户。

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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