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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廉租房可买产权可迁户口 细则征求意见中

 

CCTV.com  2009年02月23日 17:3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大河网   

  今天,郑州市房管局网站公布了《郑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细则》中提出,实物配租将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模范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允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成本价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获得房屋产权,可将户籍迁至廉租住房所在地,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可在公办学校就近入学。

  -对象:低保户、劳模、残疾人优先

  为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郑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拟出《郑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中说,郑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5平方米的;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标准:一家限定一套房 允许购买产权

  《细则》中提出的配租标准是: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允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成本价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获得房屋产权。对分期购置产权的廉租住房,购置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擅自对外转让或承租,如需转让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折旧评估后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回购。

  -政策:可迁户口 子女可到公办学校上学

  《细则》的第六条提出,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可将户籍迁至廉租住房所在地,其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可在公办学校就近入学。

  在物业管理方面,《细则》提出,回购廉租住房时暂缓交纳物业维修资金。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权属情况,给予实际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0%的补贴。

  -选房:一楼房屋残疾人优先选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主要依据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所载的批准时间按先后顺序实施轮候。

  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应代表家庭全体成员选房。实物配租房源一层楼房应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自行选择。

  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不适,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退房:出现下列行为要腾退住房

  实物配租的复查工作中提出,保障对象应当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同时,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暂时无法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记者 银新玉)

责编: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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