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10日)从首都之窗网站了解到,北京市卫生局发布《2009年首都医疗行业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市各医院要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价格费用清单,要让患者容易理解。
《意见》中要求医疗机构要改进医院服务,促进医患和谐,努力将所有矛盾消化在医院内。各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及住院处公布投诉和咨询指南,方便患者在院内投诉和咨询。需要跨科室解决的问题,由医院统一协调,避免患者在院内多处反复投诉。
《意见》中明确,各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医药价格公示制度,公示本单位使用的全部药品、医用材料和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向患者义务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价格费用清单,要让患者容易理解。市卫生局要求各医疗机构要着力解决清单不清的问题,规范价格费用清单的内容,明确价格费用清单各项内容的管理责任,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本单位相关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编:高松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