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决定,从2009年起,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并且省、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排污指标层层落实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单位最高将面临200万元的罚款。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国华认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必有排污冲动。现在很多污染问题解决不了,症结之一就是违法成本很低。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还反映,在调研中一些减排做得好的企业觉得吃亏了,因为企业按照规定排污的就增加了生产成本,而偷排没被查到的企业就省掉了相对的成本。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省政府要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按省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再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据了解,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按指标排污,包括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单位;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单位;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单位等等。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指出,排放水污染物超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据了解,《条例》体现了“奖罚分明”的原则,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记者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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