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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沙经适房开发权成商人非法敛财工具

 

CCTV.com  2008年10月09日 05:4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雷成

  贵州省金沙县部分中低收入群众翘首期盼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工至今已有两年,工地上仍只有几个大坑,被当地群众嘲讽地称为“鱼塘”。

  这个本为政府民心工程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开发权,两年来被一个名叫刘祯发的人玩弄于股掌之中。他先是通过非法手段操纵项目招投标程序,如愿获得开发权后。凭着一纸《开发建设合同书》,刘祯发以高息借款和预付商铺定金为名,先后向60余人集资3376.5万元。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集资诈骗罪对刘祯发等人提起公诉,但3000余万元非法集资来的巨额资金至今去向不明。

  苦心安排开发权意外旁落

  金沙县是贵州省第二大产煤县,与“全省经济强县”的名号不相称的,是其城市建设的相对滞后。至今,全县还没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而飙升的煤价已将县城的房价拉到了每平方米2000元。

  2006年4月,金沙县政府决定在县城红岩桥5000平方米的地块上规划修建经济适用房。

  根据当时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由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商投标”,“以最优设计方案、最低供应价格、缴纳最高土地出让金等条件进行综合测算后,确定有实力、有资质、有信誉、有业绩的开发商进行开发”。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开招投标程序被改为了邀请投标。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中如此描述刘祯发介入招投标的过程:“得此信息后,刘祯发向袁某、谭某等人鼓吹,金沙县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已同意将金沙县城红岩桥经济适用房工程给他开发,并将该项工程从公开招标改为邀标。”

  公开信息显示,今年60岁的刘祯发为贵州省遵义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祯发公司”)法人代表、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协常委。

  祯发公司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记者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上查询到,2005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公示中,祯发公司被定为具备四级开发资质。

  根据检察院指控,金沙县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招标代理中介以及参与“竞标”的5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是刘祯发一手安排的。

  在他的操纵下,金沙县建设局先将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招标代理权交给了遵义华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代理公司”),其后,华信代理公司向金沙县建设局推荐了凤冈县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阳公司”)、遵义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遵义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海公司”)、遵义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公司”)以及刘本人名下的祯发公司参加投标。

  其后,金沙县建设局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考察组到了遵义,但仅对众成和兴海两家公司的相关开发资质进行了考察,便向5家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函。

  在收到投标邀请函的当日,刘祯发便安排其手下人员到华信代理公司为5家公司统一缴纳了保证金共5万元。

  由于祯发公司想参与金沙县另一项目的竞标,刘祯发的意图是,由其族兄刘光名下的众成公司拿下经济适用房项目。

  为此,他们统一制作了标书和伪造的银行资信证明,使投标分值向众成、祯发两家公司倾斜。代表5家公司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全部来自刘祯发的公司,并事先进行了“演习”。

  然而,2006年5月26日开标会上出现的意外将刘祯发的“如意算盘”全部打乱了。由于标书内容和评分标准出现技术上的错误,评标结果出现意外,兴海公司中第一标,一阳公司中第二标。

  一怒之下,刘祯发辞退了几名工作人员。

  由于兴海公司无意开发金沙经济适用房项目,一阳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与金沙县建设局签订了《开发建设合同书》。

  手握开发权非法敛财

  根据这份合同书,一阳公司应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或者不少于100套。建成之后,经济适用房部分由县建设局以每平方米685元与一阳公司结算。约1万平方米的一、二层商业用房和底层车库的产权归一阳公司,由其自行定价销售。

  合同中规定,地下停车库,一、二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投标文件的报价为98.6万元,一阳公司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县建设局协助一阳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造价600元、商业用房和地下车库800元计算,整个工程造价不低于1500万元。但记者注意到,这份《开发建设合同书》没有任何一条款项提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也没有缴纳合同履行保证金。

  本是“陪太子读书”的一阳公司中标后,双方商议,刘祯发交给一阳公司10万元,实际开发权仍由刘祯发掌控。

  据了解,这10万元“挂靠费”至今未付,而从2005年5月至2007年10月间,刘祯发利用金沙经济适用房开发权,甩开一阳公司的人员,另立“一阳公司金沙项目部”,并制作了各类印章。

  由于缺乏资金,他手握“开发权”四处找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融资,但几经辗转,合作均告失败。

  之后,刘便以筹资开发该项工程为名,用一年期利息为本金的100%、9个月期利息为本金的75%、半年期利息为本金的50%的高回报,以及购房优先、房价优惠、收取门面订金等为名,四处“借钱”、“融资”。

  这样诱人的条件让许多投资者怦然心动。

  集资人林德坤(化名)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7年10月13日刘祯发手书的“借条”。上面约定,刘祯发向林德坤借款148万元,在180天内还清,若不能按时还清,违约金为20万元。

  林德坤解释说,实际上,他借出的本金只有100万元,另外48万元是6个月的利息。

  另一名集资人宋应永(化名)借66万元给刘祯发,是为了投资购买商业用房。由于刘祯发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在这份借款合同上规定,如果刘祯发无力偿还,就用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门面作为抵押。

  “刘祯发跟我说,商业用房计划以每平方米1.2万元至1.3万元的价格出售,提前预订的话,可以优惠到1.1万元。”当时金沙县的商业铺面售价已经达到每平方米8000多元,宋应永觉得这个投资“值得”、“包盈不亏”。

  更重要的是,“大家都知道这是政府工程”,刘祯发也出示了合同书和政府的红头文件。其时,项目工地修起了围墙,大型机械也已经进场,“看上去像是正常的施工”,“修起了房子跑不脱”,所以都放心地掏出钱来。

  宋应永回忆,仅他所知,他“借钱”给刘祯发的当天,刘祯发便筹得180万元。

  直到2007年10月从金沙逃匿,刘祯发向60余人及一家公司前后共集得资金 3376.5万元。

  起诉书上说:“这些资金并未用于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而是用于还账、挥霍或隐匿,致使工程瘫痪至今,以上资金又无法追还”。

  案发后,参与串通投标的中介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均被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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