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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4月邓小平第一次正式提出办特区的主张

 

CCTV.com  2008年10月07日 14:3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北京日报》  

改革开放的旗帜

  “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

  小平同志关于建立经济特区的决策,前后的情况是这样的: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下,人们开始解放思想,放眼世界,发现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发展经济的成功经验特别是设置经济性特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它们一般都是从本国(地区)内划出一定区域,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更加开放的政策,用减免关税等优惠办法吸引外商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和投资,以达到特定的经济目的。这些经济性特区有各种不同的名称和形态,主要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过境区、出口加工区、科技工业园、自由边境区等。

  1979年初,中共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习仲勋传达三中全会精神。广东省委、省政府经过研究后初步决定,先在深圳、珠海两地试办出口特区。

  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召开,在直接向中央领导同志作汇报时,习仲勋建议,希望中央下放若干权力,让广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必要的自主权,允许在毗邻港澳的深圳市、珠海市和重要侨乡汕头市举办出口加工区。对广东省委负责人的这一重要建议,中央领导同志很重视,而邓小平首先表示赞成和支持。

  就在当天,邓小平即安排与广东省负责同志谈话,我也参加了。小平同志说:你们上午那个汇报不错嘛,在你们广东划一块地出来,也搞一个特区,怎么样?一个特区,过去陕甘宁就是特区嘛!中央没有钱,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这是邓小平第一次正式提出办经济特区的主张。

  中央工作会议讨论了这一重大问题,并形成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试办出口特区”一节中提出,在沿海少数有条件的省市,划出一定的地区,如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福建省厦门等单独进行管理,作为华侨和港澳商人的投资场所。深圳、珠海两地可以先办。在“要充分发挥广东、福建两省的有利条件”一节中提出,对广东、福建两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中央指出:对两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给地方以更多的自主权,使之发挥优越条件,抓紧当前有利的国际形势,先走一步,把经济尽快搞上去,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关于出口特区,可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的问题。当时定名为“出口特区”,主要是为了区别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办的“出口加工区”,后采纳了相关人士的建议,改名为“经济特区”。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的批示》,同意会议《纪要》,从而也就认可和正式确认了“经济特区”这个名称。

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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