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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8月16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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