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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法制办主任介绍《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CCTV.com  2008年06月12日 16:3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央视网  
专题:四川汶川大地震

    CCTV.com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08年6月12日(星期四)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绍《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截至12日12时汶川地震已造成69159人遇难,374141人受伤,失踪17469人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主持人 郭卫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授权发布:据民政部报告,截至12日12时,四川汶川地震已造成69159人遇难,374141人受伤,失踪17469人。据民政部报告,截至12日12时,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448.51亿元,实际到账款物429.21亿元,已向灾区拨付捐赠款物合计139.66亿元。

    据民政部报告,截至12日12时,向灾区调运的救灾帐篷共计110.98万顶、被子477.20万床、衣物1400.95万件、燃油94.77万吨、煤炭202.46万吨。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截至11日,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已安装92500套、正安装27800套、待安装90800套,生产地已发运57400套、待发运69600套。据总参谋部报告,截至11日24时,抢险救灾人员已累计解救和转移1400052人。据卫生部报告,截至12日12时,因地震受伤住院治疗累计95516人(不包括灾区病员人数),已出院77437人,仍有15478人住院,其中四川转外省市伤员仍住院9218人,共救治伤病员1419542人次。

    据中国地震局报告,11日12时至12日12时,汶川地震主震区监测到3.9级以下余震178次,无4.0级以上余震。主震区已累计监测到余震11779次。据财政部报告,截至12日12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236.07亿元,中央财政投入190.09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5.98亿元。据水利部报告,截至12日12时,受损水厂8426个,已修复水厂6033个;受损供水管道累计47642.5公里,已修复40154.3公里。四川34处堰塞湖中,已基本排险11处。据交通运输部报告,截至12日12时,公路受损里程累计47286公里,已修通46068公里。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截至12日12时,工矿业企业因灾损失达1961.3亿元,已有5501个规模以上企业恢复生产,仍有1196个规模以上企业停工。据商务部报告,截至11日18时,四川、甘肃、重庆、陕西地震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网点因灾受损共计70587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5.03亿元,已有20051家商业网点恢复经营。

    ◆灾后重建应遵循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等“六个结合”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曹康泰]《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一共九章80条,主要规范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方针和原则,这个方针就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援、社会帮扶的方针。应当遵循“六个结合”的原则,即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曹康泰]二是对过渡性安置做了规定。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稳定人心、恢复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也是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群众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规定,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规定。《条例》还规范了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址,要求解决好受灾群众临时的基本生活,规范资金与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并要求各级政府积极组织生产自救。此外,条例还对加强次生灾害的监测、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和群众的心理援助等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对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进行了规范。因为调查评估是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和重要基础。调查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它决定了重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组织调查评估的主体,规范调查评估的内容,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并对地震资料的收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是对恢复重建规划做了明确规定。恢复重建规划是实施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为了保障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的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并强调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是对实施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灾害现场的清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城镇和乡村恢复重建的要求、现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恢复重建中的责任,并对新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六是为了保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有效筹集,加大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条例对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方式、建立恢复重建基金、严格对捐赠款物使用的监督、鼓励社会投资、优惠政策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七是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和使用、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查、档案管理以及举报制度等做了明确规定。比如条例明确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恢复重建规划。对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捐赠应当出具捐赠票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在确定之前都应当先行调查并经过民主评议以后予以公布等等。此外,为了保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设专章对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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