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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议事规则

CCTV.com  2008年04月28日 11:52  来源:光明日报  

    编者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日前闭会,会后,常委会举办履职学习专题讲座,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分别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议事规则》、《立法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监督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的讲座。举办履职讲座,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其讲座议题重大,内容精深,也为广大读者所关心。现本刊征得主讲人同意,从本期起,陆续予以刊载,敬请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讲座内容提要: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二)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四)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服务机构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一)立法权

    (二)监督权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四)人事任免权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

    宪法对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作了明确规定。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阐明了我国的国体,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揭示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宪法确立了同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从国家制度上保障人民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

    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基本工作程序,作了规定。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专门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章,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活动原则和工作,作了全面规定。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和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总数不超过三千人,实际选出的代表人数都接近三千人。代表太多不便于经常性的工作,全国人大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只对国家最重大的问题作出决定。为此,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相对比较少,便于经常开会,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及时对国家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保证国家机关能够经常、有效地运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根据1954年宪法建立起来的,至今已到了第十一届。半个多世纪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职权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较为有限,如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1982年修改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并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以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二)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从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交大会选举。可以说,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各种原因丧失代表资格,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相应终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过去曾实行等额选举,从1988年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六届、七届、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均为155人。为了改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的工作,提高议案的审议质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到175名,所增加的20名用于选举一部分相对比较年轻、富有业务专长的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维持了这一做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仍然保持在175名。这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从事人大工作,宪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这里的“上述职务”,包括这些机关的所有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都是五年。但两者任期的起始时间略有不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这就是说,新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任期即告结束,但是,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并未同步结束,在新一届常委会未选出前,它仍需继续行使职权到新的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为止,在这一段时间内,如果国家生活中出现必须由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如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急需任命驻外大使),常委会仍可以开会行使职权。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因换届而导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中断。但实践中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按照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的要求,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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