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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介绍残疾人保障法

 

CCTV.com  2008年04月24日 18:35  来源:新华网  

  

  2008年4月24日下午16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国残联有关负责人就《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图为发布会主席台。(新华网 陈竞超 摄)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

  关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做了专章规定。其中这次关于保障劳动就业权利一章里增加了几处新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把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原来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歧视都要禁止

  关于残疾人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刚才很多问题大部分已经介绍了。我再突出讲两个问题:第一,在总则中,将原来法律规定的“禁止歧视残疾人”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这个修改实际上是把“禁止歧视残疾人”的内涵扩大了。大家从文字上可以看出,它不仅仅是针对残疾人的歧视而言的,它包括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歧视都要禁止,同时它也包括了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帮助、合理的便利等情形,也就是说,不作为也可以视为对残疾人的歧视。不仅仅针对残疾人本人,包括对他们的歧视,对残疾人家庭的歧视,都涵盖在对残疾人歧视的范围内。

  

  2008年4月24日下午16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国残联有关负责人就《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图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先德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 陈竞超 摄)

  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能代替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们实行这个制度的目的,而不是征收保障金。

  所以所谓的达不到比例,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个方式只是督促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以此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个思想观念在国际社会上是非常清楚的。各企业、各单位、全社会都要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努力,所以第三十三条没有直接规定保障金,而是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保障残疾人权利 国家机关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内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除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去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有相关规定。昨天新闻联播里播出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应该说保护残疾人的态度国家是鲜明的。

  

  2008年4月24日下午16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国残联有关负责人就《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 陈竞超 摄)

  国家将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公共服务

  这个问题与刚才劳动就业的问题差不多,这也关系残疾人权益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法对此作了专章规定,即第六章“社会保障”,专门对残疾人家庭、贫困的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没有抚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规定给予各方面的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是上社会保险,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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