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首页|搜视|直播|点播|新闻|体育|娱乐|经济|房产|家居|论坛| 访谈|博客|星播客|网尚文摘

首页 > 新闻频道 > 中国新闻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最高立法机关开始修改残疾人保障法

CCTV.com  2008年04月22日 10:44  来源:人民网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开始修改残疾人保障法。26日,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不少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充实反歧视条款

    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等方面遇到的歧视与不公,屡屡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为此,修订草案明确,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修订草案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为给残疾人出行和社会交流提供更好的便利,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了规定。

    在设施建设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在信息交流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在公共服务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明确参与国家社会事务权利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根据修订草案,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修订草案还明确,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应开发公益性岗位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政府应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修订草案强化了政府责任,加大了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力度和范围。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将受罚

    通过大众传媒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将受行政处罚??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对严重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对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责编:唐亮

1/1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请您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