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的第一年。代表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总体要求,以深入贯彻中央9号文件为主线,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努力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
一、继续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服务,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
(一)及时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每次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一周内,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及审议意见的有关情况。寄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监督工作计划,让代表全面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安排。
(二)协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及时向代表寄送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等有关资料,使代表及时掌握“一府两院”的重要工作情况。
(三)继续组织和举办好在京代表和港澳代表报告会。大会前,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在京代表通报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将有关材料印发京外代表,为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好准备。
(四)充分利用全国人大网络系统,设立和开通代表电子信箱,发挥网络及时、便捷的优势,及时发送有关资料,提供多方面的信息。
(五)充分发挥各地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直接联系、服务代表的作用,及时为代表提供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使代表全面掌握当地情况。
二、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参与,进一步发挥代表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一)提高代表参与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活动的计划性和针对性。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根据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和监督工作计划,广泛征求代表意见,收集和汇总代表意愿,结合代表的专业和提出议案建议情况,拟定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工作安排。
(二)完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机制。全年拟邀请200名左右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每次邀请的代表人数,仍保持在40人左右。根据会议议程,结合代表的职业特点、提出议案建议情况和代表意愿,邀请相关领域和熟悉情况的代表参加。为提高代表在会议审议时的发言质量,在继续做好提前发送材料、会前通报情况、在京考察等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代表在上会前的调研和发言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适当增加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人数,发挥代表在执法检查中的作用。全年拟邀请50名左右的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平均每个小组由过去的1至2名增加到2至3名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都要邀请适当名额的当地全国人大代表参加。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应熟悉相关工作情况,有一定专业背景。被邀请的代表要科学安排时间,全程参加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小组到地方检查时,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听取当地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在起草执法检查报告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和吸收代表的意见。执法检查结束后,适时召开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座谈会,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重要问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形成代表建议,促使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邀请相关代表列席会议。
(四)进一步扩大代表对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参与。各专门委员会都要根据工作需要,在组织立法调研和执法调研时,要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参加,在审议法律草案时,要邀请领衔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和对此问题有专门研究的代表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