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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司法环境 促进司法公正

CCTV.com  2008年03月16日 07:54  来源:人民日报  
专题:2008年全国两会

    高法高检有关负责人接受集体采访

    为什么司法公正问题近年来屡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1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接受中外记者采访时,分析了司法公正问题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层次原因。

    张军认为,一方面是因为公民提起诉讼也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多。同时,今天的纠纷和过去不一样,过去只是判断一个是非,胜诉是第一要义。而今天,每一个诉讼后面都有巨额的利益。日益增多的司法需求和司法能力的相对不足,使司法公正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另一方面,少数法官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社会司法环境还在进一步改善。在这个过程中,有些案件执法不公,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导致案件裁判不公,虽然是极个别,但是社会放大的效应不容忽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人难找、财产难找、找到了也难动。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法制观念不强、社会诚信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还有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统一、个别执行人员的素质不够高,以及执行所需的人力、物力不足等。

    据黄松有介绍,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这样一种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而且把执行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范围。还推动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增加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成本,促使他自觉、自动地履行债务。同时,还采取了其它措施来破解“执行难”问题。

    黄松有说,经过这几年的努力,“执行难”问题解决的成效还是比较明显的。从去年办结的案件来看,已经超过了新收的案件,达到了211万多件,执行的金额达到将近4000亿人民币,而且存档未结的案件也明显减少。可以说,“执行难”问题已经得到了明显缓解。

    本报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刘晓鹏)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现在很多国家都设有检察机关,但是把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并不是很多,而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决定的。

    “权力一定要受到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滥用和腐败。”孙谦说,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设立了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三个权力。这三个机构就是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这是我国家解决权力监督与制约的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体制。

    孙谦说,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审查逮捕,保障人权,防止无辜的人被追诉;承担公诉职能;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我国检察院权力的配置都是围绕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戴玉忠说,过去的几年,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大了工作力度,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明确提出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主题。

    从2003年9月开始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是在探索接受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方面的一个重要举措。2003年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戴玉忠说,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出台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5年出台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对于在检察工作中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问题,提出了很明确、很具体的举措。为了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促进维护司法公正,高检院在2007年初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还有一些相关配套的规定。这些都对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各级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作用,应该说起到了很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记者刘晓鹏)

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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