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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侮辱他人

 

CCTV.com  2008年03月15日 15:27  来源:CCTV.com  
专题:2008年全国两会

  CCTV.com消息:3月1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

  有美国记者提问说:“我想问一个关于中国人民言论自由的问题。很多中国老百姓想向外国记者表达一些对中国的看法,这也是一种犯罪吗?比如前一段时间有位中国公民向外国一些媒体表达了他对中国社会经济的一些看法和抱怨,结果他就被关押起来。另外我想问一下,比如我是一名在西藏的人,我想向外国记者描述一下现在西藏发生了暴乱情况,这是不是也会被定罪呢?如果我是中国人,我要向外国记者来投诉或抱怨、批评奥运会,这也是犯罪吗?中国经常用“颠覆政府”这个罪名来判处这些发表反对中国的意见的人,您能不能对此做一些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回答提问时指出,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共有二十几项,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

  张军指出,我国的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家提出有关批评意见,受到宪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张军谈到,至于记者提到的一些具体的事件,有些我并不了解。如果按照您所讲的情况,包括批评奥运的情况,包括讲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自己的怨气、发发牢骚,没有任何问题,肯定会受到法律保护。我想,全中国人民都深切地体会到这样一种行使权利的自由。

  张军同时指出,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说随便地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就不受法律监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名誉权,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是公诉案件,如果情节不严重,起诉是不会按犯罪处理的。

责编:喻清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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