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3月9日9:00,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吴正德在会上发言。
促进公正司法的几点建议
晚清大学者严复100多年前留学英国,在旁听庭审后感悟道,“公理日升”正是英国富强的根源。为了使我们的审判制度能够“公理日升”,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建议: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我们需要从理论到实践,树立和建设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适应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的缺失是导致超期羁押、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恶行屡禁不止、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甚至更加重视程序正义。
司法人员确立了现代司法理念,能让当事人相同的法律行为获得相同的法律后果,相似的法律行为获得相似的法律后果,使人人都会有一样的心理预期,即法律会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如果侵害了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人民就会有对法律的威严和法制的统一的正确认识,进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二、以坚持审判独立为原则完善审判制度
审判独立是指法官只忠实于法律,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因为法官审判所依据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度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当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职权的时候,他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因此,我们要以维护审判独立为原则进行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
三、优化审判人员的构成,提高审判人员的地位和待遇
目前审判人员的构成不合理,一些法官的素质不高。如西南某省2006年底曾统计,在全省的法官中,有研究生学历的仅占2%,低于本科学历的接近50%,并且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实际上仅占法院在编人员的54?8%。从学历来看,法官的整体素质比律师业、金融业、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业的从业人员偏低。另外,这几年还不断有优秀法官因待遇等原因改行从事律师业,进一步削弱了具体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队伍的素质。
我们认为,改变审判人员的构成,出路在于增加法官的辅助人员,较大幅度减少法官数量而重质量,同时提高法官的地位和待遇。对法官的任职年龄和退休年龄单独作出规定,让更多高素质、有经验的法官能工作在审判岗位上。要建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有序交流。当前尤其要尽快打通司法考试合格人员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通道,吸引优秀律师加入到法官、检察官队伍中来,优化司法队伍的构成。
四、建立法院的经费保障制度
建立适应公正审判的经费保障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建议法院经费由上级人大进行预算审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支持。上述西南某省绝大多数贫困县法院的办案经费主要依靠中央、省两级拨付的“贫困县法院办案补助经费”,用同级财政同意后使用的诉讼费来弥补。据统计,该省法院仅基建欠款最高时达6亿元。很难设想,如果一个法院的院长要为经费发愁,要为办公楼和办公设施费心,要为申请执行费补贴,而向当地政府的财政部门讨经费的话,审判机关还能够做到公正司法吗?我们建议:法院一切经费应该由省级以上财政保障,法院的基础设施、大宗办公用品和车辆的采购均由政府部门按审批的预算实施,避免产生由法院来审理与自身有关的经济案件。
五、改革目前审判人员的任免制度
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不要让司法审判出现所谓的“主客场”差异,需考虑改变目前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完全重叠的现状,重新设置司法区划,让一个基层法院辖几个县级行政区域、一个高级法院辖几个省级行政区划。我们还建议最高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法官弹劾案进行审查,然后交常委会审议决定;法官的免职要有法定原因并通过法定程序才能进行,逐步建立法官终身制,使法官的任免区别于行政官员和人民代表的正常更换。
责编: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