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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北杉: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就业不可偏废

CCTV.com  2008年03月08日 10:27  来源:CCTV.com  

  CCTV.com消息(新闻60分):2008年3月8日上午9时,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主席宋北杉代表全国工商联在会上发言。

  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就业不可偏废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对于中国的劳动关系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年。今年相继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无疑会对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实施劳动法律,有必要十分重视正确处理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就业的关系,两者不可偏废。

  一、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就业的主渠道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今天,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约占全国非农就业总数的80%左右,已经成为解决就业的主渠道。就业是人民群众的生活之本,因此,对于为促进就业作出巨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应更加鼓励、支持,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总体上比较稳定和谐,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全国工商联调研显示,近几年来民营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者工资收入、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都有明显改善,尤其大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总体比较稳定和谐。但不少民营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民营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合同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现象、合同约束力不强,部分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参保比例不高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

  我国现阶段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民营企业发展很不平衡,总体尚不成熟,平均寿命不足5年。既具有经营灵活、市场反应快等优势,又有易受季节或市场等因素影响、经营波动频繁和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这些问题大多数还属于发展中的阶段性特征,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许多问题都将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化解。

  四、全面实施劳动法律,是推进民营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分割,必须全面实施。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鼓励企业扩大就业,两者要同时兼顾。只有企业得到健康发展,劳动者才能得到稳定的就业。在和谐的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是一致的。

  (一)尽快制定劳动法律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一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量大、利润空间小、经营灵活、市场反应快但承受市场波动能力弱等特点,不仅要充分体现我国基本国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二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切实重视和保护民营企业就业主渠道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制建设

  针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普遍认为缴费负担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许多农民工不愿参保等情况,政府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三方机制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主要形式,当前的三方没有工商联是很不完整的。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在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担负重要的职能,从制度上确立工商联在三方机制中的地位,将更加有利于推进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三)正确引导舆论,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氛围

  宣传劳动法律,要全面阐释条款内容,减少可能产生的认识歧义。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宣传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使民营企业认识到保护好职工权益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有利于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应使员工认识到,维护好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要使全社会都充分认识到,和谐劳动关系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让我们努力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责编: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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