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在公诉环节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断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矛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今天(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将向全国人大建议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张金锁告诉记者,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轻微刑事犯罪不断增加。自1989年我国刑事案件立案数突破100万件以来,刑案一直居高不下,近几年更是达到每年约300万件。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分的轻微犯罪人数占判决总人数的60%左右。
他认为,轻微犯罪在产生原因、社会危害性、发生领域、表现形式等方面与严重刑事犯罪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而目前对轻微犯罪的诉讼和羁押显然消耗了国家大量的经济发展潜能。因此,应当转变执法观念,全面、科学、准确地适用刑事政策,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轻微犯罪采取较为轻缓的刑事政策,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促进执法公正。
张金锁所说的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金锁认为,暂缓起诉制度不仅有利于通过恢复性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而且也有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少诉讼环节,从而节约检察院、法院用于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人力物力,集中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张金锁建议,在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同时,应配套建立跟踪回访制度,以加强对被暂缓起诉人的后期帮教,预防、减少轻罪发生,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徐日丹)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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