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之二]
"集体腐败"??高校腐败新特点
检察机关透露,在已查处的高校系统腐败案件中不少都是窝案、串案。有关人士分析,高校领导腐败许多都是"扎堆腐败",集体腐败已成为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一个新特点。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杨志明说,在高校职务犯罪的人员中,多为院校长、党总支书记,主管基建的副院校长或财务处长或是学院系、部门负责人,他们都曾有过辉煌的业绩,但在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或将要退休的时候,落入犯罪的泥潭。
在作案过程中,院长、副院长或处长、副处长就同一基建工程受贿,或主管与会计、出纳共同参与、集体谋划已较为普遍。
在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28起涉及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21起是窝案、串案,占查处案件总数的75%,真的是"查处一起,引出一串,牵出一窝"。以原陕西经贸学院的经济犯罪案件为例,此案涉案金额达600多万元,涉案人员达33人,其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2人,是建国以来陕西省高校涉案人员最多的经济窝案。
2003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西安石油大学窝案涉及4案6人,其中一名副院长受贿3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去年上半年,陕西查处的陕西石油化工学校受贿案,领导班子中有4人被捕;西北政法学院基建处4名处级干部被司法部门立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稀贵金属研究所3位所长因贪污问题被立案审查。
四川某高校2004年的"教材腐败系列案"也是这样。小小的教材科,上至科长,下到普通职工,几乎被"一网打尽";前任科长落马,继任科长又倒下。
据检察机关分析,高校内部的这种"扎堆腐败",腐败分子彼此勾结,造成权力之间的互补关系,形成一定范围内法治的死角,加大了查处难度。一些司法界、教育界的人士认为,对高校领导腐败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育、制度、监督、预防和打击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
制度建设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马力认为,一些高校领导及基建、设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贪污、受贿之所以能屡屡得手,与这些院校管理制度建设滞后、针对性不强有直接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应成为高校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
教育机制
一些司法界人士建议,要坚持软性教育的常规性,做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纪教育相结合,通过正反典型,教育领导干部惜权、慎权,把腐败的欲望和动机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针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变化和心理特点,调整教育内容、手段和方式,结合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等基本建设中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思想教育提前介入制度,把遏制腐败意识的产生与蔓延作为消除领导干部犯罪的首要防线。
监督机制
陕西省委常委、省教育工委书记郭永平说,对高校党政"一把手"应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要犯错误。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起到廉政预警、动态监督、有效纠正、保护抢救的功效,形成一道组织监督的屏障,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
尤其要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通过校务公开,加强对学校"一把手"的监督,对群众关心的"热点"进行监督,特别对基建、产业、后勤、物资采购等问题易发部门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预防机制
有关专家建议,纪检部门要研究新形势下教育部门、行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特点和规律,制定治理的措施和对策;检察机关应加大查办案件和打击力度,既要打击高校腐败,又要严肃惩处行贿行为,在社会上形成对犯罪强大的威慑力;并协助高校抓好反腐败工作和法制建设;
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地对建筑企业、工程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廉政教育和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和自律意识,并逐步建立"诚信、廉政档案"和引入"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对建筑单位廉洁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高校领导干部置于同级党委的监督、管理之下,约束和规范其行为和权力运作,并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合作,了解和掌握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和精神状态。
责编:冯晔